常新城建〔2009〕32号
关于“1.8”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决定
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2009年1月8日江苏南汽常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综合楼工地,塔吊在吊运砖头时自制钢筋吊钩断裂、吊物脱落,1名工人被吊物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工程由常州市武进滆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项目经理陆水娟。
为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行政行为的通知》(常建[2004]165号)的规定及事故的性质,经研究决定:
1、停止项目经理陆水娟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区承接工程业务。
2、停止常州市武进滆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发文之日起半年内在我区承接工程业务。
各单位要引以为戒,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 事故 处理 决定
主送: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抄送:市建设局、区安委会办公室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2009年5月4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