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平安工地”活动的工作制度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地方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确立科学的发展观,深入创建“平安新北、和谐新北”活动,并结合区城建局、区司法局和信访局,以及罗溪镇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规范共建“平安工地”活动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共建“平安工地”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宣传建筑工地的规范化建设,推进我区工地在施工安全建设、施工人员治安管理责任建设和文明工地建设等方面工作,提高施工建设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以该活动为契机,大力推动我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司法及信访等其他部门的职能建设,积极为我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实现“两个率先”和“平安新北、和谐新北”服务。
第二条 共建“平安工地”活动的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二)立足职能,提供帮助;
(三)热情主动,无偿服务;
(四)统筹兼顾,服从全局。
第三条 “平安工地”活动的组织机构:
(一)工作小组:区城建局局长夏佐红为组长;区城建局副局长姜帆、罗溪镇副镇长柳建纲、工程总指挥王兴根为副组长;区城建局谈传华,区建管中心沈曙东,区信访局张小军,罗溪镇综治办邢云良、吕健元、潘建方、苏震,镇派出所邹贺清,镇建设办谢忠良,建筑公司经理谢浩兴、吴惠鸣、刘仁华为小组成员。
(二)办公地点设在罗溪镇综治办。
第四条 工作小组采取分工负责的工作原则,组长(副组长)主要负责联系和指导工作,小组成员主要负责各项具体事务的办理。
第五条 “平安工地”活动的主要内容:
1、严格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防止群死群伤重大事故的发生。
2、加强施工单位的用工管理。除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外,还要求施工单位建立责任明确的治安保卫制度,不得私招滥雇务工人员,所有用工都必须登记造册。
3、督促施工方及时发放工人和民工工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和民工工资,同时建议施工单位为工人和民工提供良好的作业和生活环境,添置相关设备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
4、加强建筑工地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相关的工作,如签订《施工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等。
第六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保证共建“平安工地”活动工作稳定、有序地开展。
第七条 共建“平安工地”活动工作小组须将有关创建任务及时分派到区城建局、区司法局和信访局,以及镇相关业务部门和相应的建筑工地,业务部门受理后须及时办理并反馈给工作小组,以便答复相关人员。
第八条 工作小组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定点服务,特殊情况可另行安排。
第九条 在共建工作过程中,共建双方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条 定期召开共建工作例会,会议由工作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工作小组成员参加。
第十一条 活动小组必须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总后报局、镇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由专人负责共建“平安工地”活动的信息汇总、宣传报道和总结工作。
第十三条 年终配合区综治委对共建“平安工地”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