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建设管理服务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明确操作程序和内容,方便办事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新北区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立项批文
3、土地使用证明或用地批准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统计登记表
6、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原件)
7、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备案表(原件)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8、施工合同(原件)
9、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通过证明材料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1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表
1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材料
1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原件)
1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原件)
15、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16、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
17、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18、项目发包方案
三、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可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申请单位栏由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栏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组织设计栏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踏勘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并认真填写《施工许可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1、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2、现场安全生产是否符合开工条件。
3、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发证机关对已受理并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发证机关在核发新的许可证时收回旧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原因及原证编号):
(一)建设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后的立项批复。
3、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变更后新的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4、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
(三)监理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监理中标通知书,不招标的提供工程监理备案表。
4、监理合同。
(四)设计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团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五)建设规模变更。
1、建设规模减少。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建设规模增加。
(1)增加300平方米以下的。
①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②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增加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