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区属建筑业企业中组建工会和切实维护
职工权益的通知
区属各建筑业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有关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全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维护好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区建筑业企业职工队伍状况和建筑行业特点,现就做好我区建筑业企业工会组建和建筑业企业职工维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对建筑业企业组建工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我区建筑业企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区内仍有相当一部分建筑业企业没有依法组建工会,特别是相当一部分进城务工人员没有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致使有些建筑工地部分职工在劳动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少数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集体上访等恶性事件。因此,在建筑业企业中组织工会是当前维护建筑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保持社会一方稳定的需要,也是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自身发展的需要。在企业建立工会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建筑业企业的一项重要职责。区属各建筑业企业一定要从维护好社会稳定的高度,从建筑业企业发展这个高度,充分认识到在建筑业企业中依法组建工会重要性,通过组建工会,切实把建筑业企业职工积极性发挥好、维护好,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二、明确目标,规范运作,全面完成区属建筑业企业工会组建工作。
我区建筑业企业组织工会总的目标要求是:凡25名职工以上的建筑业企业都要建立独立的基层工会组织;25名以下职工的企业要通过建立联合工会的办法建立工会组织。
1、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入会工作。建筑业企业组建工会人数统计,不仅要包括企业正式职工,而且还要包括企业使用的进城务工人员。要按照建筑劳务队伍“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协调建会”的原则,积极做好建筑企业工会组建工会。今后规定,凡区属建筑企业在每年的企业资质复查和信用考评时,都必须提供企业组建工会的批复文件和工会会员名册,并征求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已建工会组织的施工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将优先参加工程招投标,未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将依据《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2、从源头和输入地入手,把好输出关和准入关。要加强对我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队伍组建工会工作与督促与检查;对已建工会的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我区施工应将会员名册交新北区建设行业联合工会并委托管理。
3、坚持“工会组建跟着项目部走”的原则。建筑总承包企业每承建一个建设项目就必须在项目筹备好同时建立项目部工会(分工会、工会小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同时进行入会登记,并发给会员证。建筑劳务承包企业每派出一支劳务队伍就组建一个分工会或工会小组,整建制地划入施工项目部工会(分工会、工会小组),参加项目部工会的活动。
4、加强建筑业流动会员的会籍管理。针对建筑业季节性用工较多和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凡务工时间稳定在3个月以上的建筑工人用工单位都必须吸收其到工会组织上中来,可以采取登记入会的形式并发入会员证。在全区建筑业形成“一次入会,务工通用,持证流动,进出登记”的流动会籍管理制度。
三、突出三项工作重点,切实维护好建筑业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是全面落实建筑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进区所有施工企业或劳务承包企业都要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与工地每一位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工地施工人员全部登记造册,年内,区建筑管理部门将会同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二是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月度发放制度。发放农民工工资应做到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发放。余款至少一季一结,不得拖至年底或工程完工支付。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班组长”。
三是高度重视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各施工企业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重点落实工地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进一步提高建筑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努力把建筑工地伤亡事故降低到最低点。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