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新城建[2005]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桥梁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区农村道路建设和危桥重建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2004年我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审计结果和建议,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保证农村道路建设和危桥重建项目持续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执行常新政[2003]40号《关于新北区镇村道路改造及危桥重建、加固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要认真做好农村道路和危桥重建的管理工作,并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
二、农村道路和危桥重建的建设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其它部门一律不得作为建设主体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否则在年终报送审核时不予认可。
三、工程实施必须按以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1)办理立项审批手续;(2)50万元以上工程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3)办理质监委托手续;(4)办理施工许可手续;(5)实行工程监理;(6)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以上手续具备后才能报送区城建局审核备案。
四、镇村道路路面应采用水泥砼路面或沥青砼路面,路面宽度一般不少于7米。因资金等原因不能按此标准实施的,经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批准可作适当调整。但最低宽度不小于3.5米,砼路面板厚不小于15cm,低于此标准,年终审核时不予认可。
五、施工图设计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路宽低于5米的道路可编制简易方案设计,简易施工图设计至少应具备路线纵断面图、路基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工程数量表以及工程预算。
六、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手续必须严格按招投标的管理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并应邀请区纪委、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七、工程竣工后,各镇必须加强镇村道路和桥梁的养护工作,落实具体管养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路桥行道状况良好。
八、各镇应根据财力,量力而行上报计划,提高镇级资金配套率,及时结算工程款。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