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文件
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常州市新北区农林局文件
常新财行〔2009〕6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常新政〔2009〕55号)文件精神,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现将《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北区财政局 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北区农林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常新政〔2009〕5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参保农民个人缴纳和政府、集体经济组织补贴共同筹集。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结余留用的原则,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 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镇政府、区各有关职能管理部门。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参保人员凡男16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女16周岁以上不满40周岁,每年应按规定正常缴纳保险费,正常缴费年龄不低于15年。正常缴费比例为当年缴费基数的20%,其中个人承担10%,区财政补贴5%,镇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补贴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正常缴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补贴10%,镇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10%。
第七条 参保人员凡男年龄4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40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正常缴费不足15年的年限可申请一次性前补缴费。凡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前补的,每前补一年,个人出资960元,区财政补助120元,镇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120元。
第八条 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家庭成员必须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可享受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目前标准为每月4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补助50%,镇财政(含集体经济组织)补助50%。
第九条 镇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分担比例由各镇政府自行确定。
第三章 基金解缴与管理
第十条 区财政在区会计中心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用于对区、镇两级财政拨入、集体经济组织补贴、参保农民个人缴纳和社会筹集等其他途径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保处)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分别开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收入户用于归集参保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区财政补贴、镇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捐赠等其他资金收入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专户上缴所征收的基金。支出户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核拨的用于发放养老金、老年补贴和丧葬费等资金。
第十二条 农保处应及时将个人缴费通知(或催款通知)发放到各镇劳动保障所,再由村委协助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参保人员最迟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的各营业网点,一次性缴清当年度个人应缴保费。办理缴费扣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将扣收保费及时解缴到农保处开设的收入过渡户并向农保处反馈扣收比对信息。
第十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先正常缴费,待农保处收到扣款成功信息后,按镇汇总低保对象当年缴款信息并提供给各镇财政所。年终由各镇财政所通过“一折通”一次性将报销金额打到低保对象卡上。
镇财政先将低保对象视同其他正常缴费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同标准匹配资金(上缴收入户),年终区财政再根据农保处汇总表将各镇为低保对象垫付出资部分以指标形式返还。
第十四条 农保处应及时向区、镇两级财政部门分别提供各镇当年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补贴人数、两级政府(含集体经济组织)应匹配金额等明细资料。区财政、镇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匹配资金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解缴到农保处收入过渡户(其中老年养老补贴为预收下一年度,2009年当年应一次性预缴15个月)。凡逾期不交的,区财政将通过年终财力结算予以扣款,并按其滞纳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农保处收入过渡户中的银行存款余额应于每月25日(遇假期顺延)前全额划缴至区财政专户,支出户利息应于每季度末划入收入过渡户。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账户基金两部分组成。统筹基金包括政府补助收入、村集体经济补贴收入、除记入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基金利息收入和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组成。个人账户基金包括应由个人缴纳的缴费基数的10%部分和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计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为年度计息利率,遇年度内央行多次调整利率的,以平均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滚存结余资金除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基金。
第十八条 农保处应根据开户金融机构的对账单据,按月编制并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月报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同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报表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前,应由农保处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基金预算年度应与财政年度一致,预算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由农保处提出调整方案,按年度预算审批流程报批。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全额用于参保农民的养老保障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养老金支出、老年养老补贴支出、丧葬继承金支出和退保支出等,具体由农保处负责发放。
第二十二条 养老金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统筹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男60周岁为139个月,女55周岁为170个月);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暂定为168元,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另增发3元。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从统筹账户中一次性支付1200元丧葬费,其个人历年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利息(扣除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统筹账户中一次性支付1200元丧葬费,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由农保处按月根据支付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送月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定后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其支出户,确保基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保处要定期向区劳动主管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并主动接受区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政、劳动、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审计和监督。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侵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