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社会福利中心:
你单位于2009年5月31日《关于常州市新北区社会福利中心设置医务室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你单位实际情况,同意你单位设置医务室。请收到此批复后,按要求及时向我局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此复
附件: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条件及申报材料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