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及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稳定新北区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决定对我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标准
奖励对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2009年1月1日以后自愿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群众。(具体口径与四项手术基本项目费用报销对象一致)
奖励标准:
1、顺产三月内、剖腹产六个月内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的育龄群众,一次性奖励200元/人;
2、顺产三月外、剖腹产六个月外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的育龄群众,一次性奖励100元/人。
3、自愿采取结扎手术的育龄群众(因病丧失生育能力者除外),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奖励对象每年只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奖励实施程序
(1)个人申请。由奖励对象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凭镇(街道)级以上卫生部门出具的手术证明,到当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2)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对申请人的奖励资格进行初审,并填好新北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情况登记表(附件一),于每月底将该表格、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镇(街道)计生服务站。
(3)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对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奖励对象,并发放奖励金。
(4)区级留存。各镇(街道)于每年6月15日、11月30日前将新北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二)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三、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区人口计生局将奖励经费在半年、全年人口计生事业经费中一并下拨到各镇(街道)。
四、有关要求
1、各镇(街道)要大力宣传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政策,全力提高我区长效措施落实率。
2、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兑现奖励,如发现实施假手术、利用假手术证明等方式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区人口计生局将不定期审核、督查奖励金实施情况,严厉查处克扣、冒领、挪用奖励金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村(社区)计生干部进行相应奖励。
5、奖励意见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新北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情况登记表
2、新北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