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推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已经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织载体。但从总体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合作社覆盖面还不够广,规模还不够大,带动能力还不够强,特别是对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一些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办社宗旨不明确,运作方式不规范、内部管理不民主等问题,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的正常发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社宗旨和发展方向,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成为依法设立、股权科学、管理民主、运行规范、体现时代先进性的市场经济新主体;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将合作社建设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有利于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把合作社真正办成既能实行自我管理与服务,具有紧密合理的利益机制,体现农民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又能发挥合作社的作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1、依法规范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法律依据,合作社的章程制定、组织结构、民主管理、财务制度、盈余分配等必须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进行规范。 2、分类推进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要充分尊重合作社社员的意愿,根据各合作社的产业性质、规模、人员素质、运行模式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进行分类排序,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要加快抓好规范化建设,暂不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要对照规定逐一完善,争取尽快完成规范化建设。 3、注重实效原则。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要着重在工商登记、管理制度、经营服务体系、财务管理和分配机制等方面做好完善提高工作,并要注重合作社的运行质量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总体要求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依法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运行方式和经营机制,完善合作社的产权组织制度、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分配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合作社服务功能,增强合作社的辐射带动能力,逐步形成依法设立、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带动明显的市场经济新主体。力争通过2-3年努力,区级规范化合作社达到30家以上。 主要内容是: 1、有明晰的财产权利关系。一是依法登记设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市《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指导和发展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规范合作社工商登记,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合作社登记后必须到区、镇农经部门备案。二是明确成员出资。鼓励社员认购股金,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三是明晰股权关系。合作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2、有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合作社应尽力做到以下六统一:一是统一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合作社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和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场所与设施。二是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合作社应根据生产经营与社员的需要,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三是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合作社应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以此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四是统一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合作社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统一开展社员产品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五是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合作社要注册商标,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统一销售社员产品要占社员产品总量的一半以上。六是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合作社应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与档次。 3、有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一是规范章程和制度。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要求和自身的实际来规范章程,建立健全制度,并体现可操作性,一切依章办事。二是规范组织管理机构。合作社要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三是加强基础台账建设。合作社必须设立“一册四簿”,即社员花名册、公积金量化登记簿、社员交易额登记薄、社员出资登记簿和国家扶持资金量化登记簿。四是依法完善成员结构。合作社农民成员比例至少应占80%。规范健全社员入退社手续,核发社员证,健全社员管理及其生产档案。五是规范民主管理。合作社应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同时,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4、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一是完善财务核算。合作社必须认真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加强财务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社员监督。要设立成员帐户,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交易情况。合作社公积金和国家扶持资金必须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社员退社时退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量化为成员份额的国家扶持资金只作为成员分配的依据,属于合作社财产,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二是规范产品收购价格和农业投入品的供应价格。合作社向社员收购产品的价格,提倡采用“下要保底上不限制”的作价原则,即当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或高于市场价作价,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作价。合作社向社员供应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的价格确定,原则上应以统一采购价格加运费等组成,以无偿或低偿服务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三是规范盈余分配。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各级农经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的主要内容,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这一职责,切实增强责任感与紧迫感。 1、摸底调查,分类规范。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情况,认真分析其应规范的内容及难易程度,在此基础上排出分步推进规范化建设的计划,先易后难,确保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 2、培训指导,促进规范。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基层具体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增强依法办社的能力。要切实加强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帮助指导合作社修订章程、完善民主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协助工商部门搞好合作社的变更登记和新设登记。 3、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创建活动。区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创建活动,各镇要按照区下发的规范化合作社建设标准抓好规范化建设。区农林局将组织区级规范化合作社的考核验收。通过区级验收的专业合作社,同时取得国家、省、市、区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区级规范化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进行验收考核工作,优胜劣汰,确保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水平,取得实效。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设立登记规范 1、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注册登记,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在15日内将执照复印件、章程、成员名册、出资清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记证或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书送区农林局、镇农经部门备案。 二、基本设施齐全 3、具有明确的办公场所,基本的办公设施,在明显的位置挂有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名称的标志牌。 4、有为社员提供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5、公章和财务章“两章”齐全。 三、社员资格明确 6、合作社社员入退社手续程序明确。 7、社员持有区统一印制的《社员证》,并注明社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社员证》要盖有合作社公章、财务章和理事长印鉴。 8、农民社员应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合作社吸收同类或相关产业的单位和团体成员总数为:社员总数20人以下的为1个,20人以上的不超过社员总数的5%。 四、章程制度完善 9、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章程,并体现可操作性。章程需经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10、有成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决策议事规则、社员管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的管理制度。 11、岗位职责、制度要公开上墙。 五、内部管理民主 12、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公开资料要置于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阅览。 13、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对日常财务进行审核监督。 14、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要接受农经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15、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表决方式规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六、组织机构健全 16、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等机构。每个机构及成员都有明确的职责。 17、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记录健全,有出席会议成员的签名。 18、基础台账完善。成员花名册真实完整,交易额登记薄、出资额登记薄、公积金量化登记薄、财政扶持资金量化登记薄齐全完备。 七、经营服务统一 19、合作社制定有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并公布上墙。 20、开展统一服务(合作社至少有2项以上服务内容)。 (1)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 (2)统一开展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 (3)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 (4)统一注册(使用)商标和包装; (5)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 21、统一销售社员产品不少于产品销售总量的一半。 22、每年向社员提供经营信息资料、生产技术以及辅导培训等服务不少于5次。 23、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社会影响。 八、财务管理规范 24、合作社单独建帐,执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完整的会计资料。 25、设立成员帐户,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交易情况。合作社公积金和国家扶持资金必须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26、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核算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