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单位公务消费,控制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就规范医疗卫生单位公务支出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使用原则
1、有利于方便工作,促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
2、限额控制,凭据(合法票据)报销的原则;
3、定项定额补助的原则;
4、反对奢侈浪费、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全区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控制标准
1、公务接待费用
各单位年度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根据各单位业务规模及收支结余情况核定年度公务接待费用总额。其控制标准为:(一)按照各单位医疗业务收入核定基数:各单位医疗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部分提取1.0%;1000-2000万元部分提取0.9%;200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0.8%。(二)按照各单位收支净结余(提取绩效工资后结余)提取5%。所发生费用统一在商品和服务支出-招待费科目列支。单位年度内组织重大活动或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其发生的公务费用数额较大(万元以上)可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并报局备案。
2、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
各单位院级领导因公务需要,其交通和通讯费用按定额补助的办法予以解决,具体补贴标准为:(1)交通费:院长(书记)每月1500元,副院长每月1000元;(2)通讯费:院长(书记)每月120元,副院长每月80元。所发生费用在工资福利支出-津贴补贴科目列支,并分列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
四、纪律要求
1、 各单位公务支出必须严格实行院长“一支笔”审签。各项支出经手人必须在内容完整、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上签名,注明事由和用途后,经财会人员(或分管院长)复核签名,由院长审签,方可支出。
2、 各单位公务支出必须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或支付,不得擅自突破标准和扩大范围。
3、 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必须通过转帐支付。
4、 当年公务接待费用在核定总额内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发生超支的,将按其超支数额的30%在院长年度绩效工资中扣除。
5、 院级领导享受交通费补贴后不得再在单位报销燃油、维修、保养、保险等任何车辆费用,也不得使用单位救护车辆进行任何公务活动(急救、转运病人除外)。原已购买公务用车的单位,自本规定实施起,一律停止使用,由单位集体研究商定报局批准后处置。
6、 院级领导享受通讯费补贴后,各单位严禁用公款为私人安装住宅电话,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可用于通讯的设备(如网络设备等),也不得将住宅电话或个人移动电话通讯费用挂靠单位结算。院级领导必须保证通讯工具24小时通畅。
7、 各单位要根据以上规定,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公务费用控制办法,明确各项公务支出限额标准及审批程序。
8、 局纪工委、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违规开支公务费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