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党支部,各中小学、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处室,有关单位:
现将《干部廉洁自律诫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
干部廉洁自律诫勉制度
为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教育和保护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和《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通知》(常新社委〔2009〕2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1、局机关中层干部及以下公务员;
2、区属局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层以上干部;
3、教育、卫生系统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校(院)长助理以上干部。
二、适用范围
1、属于廉洁自律范围内的不正之风问题;
2、群众反映的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需要诫勉教育的问题;
4、可以不采取立案调查方式处理的一般问题;
5、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6、有必要实施诫勉的其它问题。
三、诫勉方式
诫勉采取约请谈话、会议教育、发党风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等方式。
1、“约请谈话”是指局党工委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派人与被举报人进行谈话核实,实施诫勉教育。
2、“会议教育”是指对群众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由领导在有关会议上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教育。
3、“发党风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是指根据群众举报的问题,经了解事实基本清楚,向被举报人或其所在组织发函,要求被举报人或其所在组织就举报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
四、实施要求
1、约请谈话由局纪工委、监察室负责具体安排,根据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问题进行筛选,确定谈话内容,由分管局领导(或指派有关人员)负责谈话。
2、约请谈话一般情况下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并有一名工作人员随同负责做好谈话笔录。
3、谈话对象必须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必要时应以书面形式对组织要求说明的问题另写说明材料。
4、发党风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由局纪工委、监察室负责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接到党风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的单位或干部,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局纪工委、监察室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缩短或延长期限。
5、被举报人如有异议,或事实有出入,可在15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核查要求,经领导批准进行调查后,对确属错误或误告的,可在一定场合给予澄清;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有错不改,拒不接受教育的,严肃查处。
6、严格保密纪律,既要为举报人保密,也要为被举报人保密。被举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追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严肃查处。
五、诫勉结果的落实
1、经诫勉后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通过谈话认定举报失实的问题,又无新的疑点,予以澄清。(2)本人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又能主动说明并纠正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本人作出检讨。(3)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确定处理方法。(4)倾向性问题、影响面较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诫勉后,依要求由诫勉对象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对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领导班子集体的,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3、通报情况。诫勉情况由局纪工委、监察室向局有关职能部门及时通报。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