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部门、事业单位: 现将《新北区社会事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社会事业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事业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按照《新北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的内容 (一)局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概况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七)社会事业行政审批项目; (八)重大社会事业行政处罚决定; (九)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一)社会事业重大改革事项; (十二)教育文体、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收费政策; (十三)招生政策; (十四)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和其他报纸、杂志; (二)区政府门户网、新北区教育信息网;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四、公开程序 (一)区社会事业局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机关各处室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综合计财处,由综合计财处整理汇总后,报局长审批,最后在20日内由综合计财处负责实施公开。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新北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出信息公开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其工作程序如下: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承办人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申请时间。社会事业局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在接到申请书时即时送达受理回执 2、申请受理人将申请要求报处室负责人审批。 (三)受理人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负责人审批后,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权利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四)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经局长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责任 (一)机关各处室及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二)机关各处室及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在公开信息时,如有违反《新北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的情况,权利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其纠正,并向区社会事业局监察室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