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直属卫生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常州市新北区公共卫生服务
补助资金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常州市卫生局、财政局《常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公共卫生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资金筹集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市区两级政府筹集的、用于购买或补助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根据服务人口纳入财政预算, 2009年,城区按户籍人口人均20元的标准设立,农村按户籍人口人均10元标准设立,并根据财政状况逐年提高,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努力实现均等化补助。
二、补助对象和内容
补助对象:常州市新北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补助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面向辖区居民(包括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八个项目工作的补助。八个项目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慢性病与老年人动态健康管理、卫生监督监测、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
三、考核原则
1.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六位一体综合服务的卫生机构,必须要以社会效益为主,坚持正确的服务宗旨,把群众满意作为最基本要求,把社会满意度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注重实效。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数量和效果,由政府出资进行购买或给予补助。
2.实行区级考核为主、城区由市级按比例复核的原则。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同时抽查不少于30%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并接受市级卫生、财政部门按比例对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抽查复核。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
3.实行以考核工作量为主,市、区财政共同补助的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必须努力完成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对完成的工作目标,市、区财政资金实行“捆绑式”补助,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位。
四、考核内容
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预防、保健、康复、基本医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健康教育等六位一体的服务要求,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当年实际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补助标准和考核细则见附件)
五、资金拨付、管理、使用
1、实行资金分期拨付制度。每年7月20前,区卫生局、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完成工作测算本年度预期完成的工作量,按预算资金的50%下拨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其余50%的资金在年终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兑现。
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未能专款专用、擅自变更项目内容、不按期报送有关资料的机构,区卫生局、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或收回补助资金。
2、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台账,完善财经纪律,确保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落到实处。
3、按考核结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年终,区卫生局、财政局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复核。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市卫生、财政部门按比例抽查复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开展情况,将专项资金补助到位。
4、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完善台账资料,细化工作内容,做到内部管理规范,台账资料真实完整。
六、考核部门
由区卫生局、财政局共同检查考核,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政协等部门一齐共同参与,严格考核。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009年新北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与考核细则
附件:
2009年新北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与考核细则
项目
服务内容、要求
补助标准(元)
考核方法
街道
镇
一、健康教育
1.健康宣传栏每月更换一次。
25元/次
1.查看现场及图片底稿资料,每季随机抽查20%的卫生室,更新不及时不予补助。
2.指导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每季度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进行一次健康教育指导。
100元/次/校
2.查看每次指导及培训的照片资料和文字记录;健康教育课要做到有课表、课时、课本、教师、教案、考核;抽查测试,计算健康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低于85%者,此项经费减半补偿;未指导者不予补助。
3.开展育龄妇女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咨询与教育。三街道每年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12次,六镇每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健康教育讲座、咨询。
500元/次
250元/次
3.三街道健康教育讲座每场次不得少于50人次。查看讲座及咨询的图片资料和文字记录,讲课率高于80%者按实际次数补助;低于80%者按实际次数减半补助;低于50%不予补助。
4.门诊、住院病人获得人人健康教育指导与处方。
0.2元/人次
0.1元/人次
4.查看现场及发放登记,进行病人(20人/季)问卷调查计算发放率;发放率低于本单位全年门诊及住院量的70%者,此项经费不予补助。
二、突发卫生事件
1.培训卫生院(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进行2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
20元/人次
1.查通知、签到、记录。培训率低于80%的,不予补助。
2.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000-10000元/次
2.以工作记录为准,查看每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费用发生记录。
三、重大传染病防治
1.对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痰检
10元/人次
1.痰检点3‰,非痰检点1‰。每季抽查10张痰片,痰片质量考核合格率80%以下的,不予补偿。
2.结核病人管理
200元/人次
2.现场检查或电话抽查结核病人,管理不到位不予补助。
3.转诊结核病人
50元/人次
3.凭接送病人回执计算,本单位任务数未完成不予补助。
4.免费筛查血吸虫病患者
4.查记录、报表,按实际完成情况补助。
5.开展血吸虫病定点监测工作
5000元/点
5.根据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补助。
6.协助做好艾滋病人抗病毒治疗与关怀救助;协助区疾控机构开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调查与随访
5000元/例
6.根据病人管理到位情况进行补助。
7.刷制艾滋病防治宣传标语
100元/条
7.查影像资料。完成率80%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情况补助,低于80%的,不予补助。
8.卫生院4—10月份开设腹泻病门诊,肠道门诊病人登记管理到位
2元/人次
8.查看肠道门诊登记日志。
9.对腹泻病人进行采样检索
9.以区疾控登记为准。
10.5—10月份开展发热病人免费血检
10.以发热门诊血检登记为准。
11.肠道蠕虫病监测,覆盖2%人口
11.以实际监测人次数为准。完成任务80%以上的,按实际人次补助;低于80%以下的,不予补助。
12.尿碘监测工作
30元/人次
12.以实际监测人次数为准。完成任务80%以上的,按实际人次补助;低于80%以下的,不予补助。
13.丝虫病人管理与免费体检
1000元/例
13.以实际管理病人数为准,管理不到位不予补助。
四、妇女卫生保健
1.怀孕到产后42天为止,进行系统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免费开展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
1.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率低于80%的,不予补偿。每季电话抽查5%的产妇,产前检查、产后访视满意度高于80%的全额补助;低于80%的,按比例补助;低于50%的不予补助。
2.向已婚育龄妇女每两年提供1次常见妇女病检查。
5元/人次
2.妇女病筛查率低于任务数80%的不予补助。每地问卷抽查30人,满意度高于80%的,全额补助;低于80%的,按比例补助;低于50%的不予补助。
五、儿童卫生保健
1.提供省免疫规划规定的一类疫苗的接种服务。
6元/针次
1.按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补助。
2.建立系统管理档案,为0—3岁儿童免费提供规范化的健康体检。
2.体检率低于80%的不予补助;每季每地抽查10人次,满意度高于80%的全额补助;低于80%的,按比例补助;低于50%的不予补助。
六、慢病管理
1.为辖区内人群建立健康档案
1.查资料、记录。建档率低于60%的不予补助。
2.对慢性病开展咨询服务和用药指导,建立健康档案,并随访干预;对慢性病人开展随访指导,每季度一次。
2.查资料、记录。
3.35岁以上测血压
0.3元/人次
3.查看门诊登记日志,低于应测血压人次80%以下的,不予补助。
4.对精神病人进行监护指导和治疗指导,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对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指导。
100元/人次
4.查看精神病人管理记录和残疾人康复训练记录。
七、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1.进行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培训、监测;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巡回检查1次。对公共场所每年巡回检查2次
200元/单位
1.(1)根据本地食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本底资料,查许可证持有率、健康证持有率,每季抽查20家单位,持有率大于90% 的全额补助;持有率低于90% 的,按两率平均比例给予补助;(2)每季抽查各地有卫生许可证单位20家单位,巡查到位率低于80%的,按比例补助;低于50%的不予补助。
2.对食品卫生、职业卫生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2.查看培训相关资料(会议通知、签到、照片、培训内容等),参加培训人员少于30人次的,不予补助。
3.专项检查
3.根据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补助
八、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
及时收集和报告传染病疫情; 及时掌握食物中毒、职业危害及饮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外来人员等信息;建立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制度。
10000元/中心
500元/站
3000元/卫生院
200元/卫生室
每次报表迟报一次扣100元;漏报、迟报一例传染病疫情扣100元;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漏报、迟报一次扣500元。
九、社会效果
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满意度不低于95%。
20000元/中心
5000元/站
5000元/卫生院
1000元/卫生室
高于95%全额补助,高于80%低于95%按比例补助,低于80%不予补助。
十、计划生育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避孕具发放和咨询工作
查看计生指导登记。低于应指导人数80%的,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