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常新安办〔2009〕1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市场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
经区安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新北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商场、市场的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历史“欠账”和建设、经营过程中忽视消防安全等原因,不少市场消防安全条件较差,存在大量火灾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势必会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着力整治市场火灾隐患,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消防联席会议决定,自2009年5月20日起,在全市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新北区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广大业主共同参与,大力加强全市所有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力度,以防止和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积极推进市场火灾隐患专项整治,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常州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治的组织领导、协调和验收工作。
组 长:范寿柏
副组长:张子恢 顾兮翱
成 员:区监察局、区城管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分局分管领导
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由区消防大队大队长顾兮翱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中惠商城、常州太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长江塑料化工市场有限公司、常州市江南五金机电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长江贸易中心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小河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
整治重点包括:
1.擅自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市场连在一起的;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2.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面从事经营、停放车辆的;
3.市场未按原消防设计擅自增加经营摊位的;经营户擅自超摊位经营的;
4.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5.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开、排烟口、消火栓、喷淋头、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等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
6.在疏散通道、前室、楼梯、安全出口、窗户等部位堆放物品、设置栅栏灯影响在、疏散的;
7.室外广告牌影响排烟和灭火救援的;室内装修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8.电器线路未按规定敷设;在市场内吸烟、使用明火和使用电热器具的;
9.在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0.在非化工专业市场使用、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11.市场无专门的管理机构的,市场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管理,不能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时间步骤
市场的整治从5月20日至6月19日,按宣传发动、整治实施、集中执法、督察验收4个步骤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0日至5月23日)。
召开有全区相关部门和所有市场负责人参加的全区市场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会议。以区安委会名义印发《市场贯彻落实新〈消防法〉告知书》、《市场消防安全公告》,逐一下发到各市场和所有经营户,并在所有市场内醒目位置张贴。市场要召开所有业主和经营户大会,讲明整治工作的目标、方法以及不整改火灾隐患将带来的法律后果。各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部门做好隐患整改的跟踪报道,营造浓厚的宣传气氛。
(二)整治实施阶段(5月24日至5月31日)
对于市消防联席会议交办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市场,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对于其他市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实施整治。各市场要对照专项治理重点先行自查自改,对自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力争在本阶段内整改完毕;对于公安消防部门已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三)集中执法阶段(6月1日至6月19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联合开展执法,认真查处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并加强协调配合,做到该关停的关停,增强骨质合力和治理效果。
(四)督察验收阶段(6月16日至6月19日)。
根据专项治理情况,区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自行组织工作组对辖区内所有市场进行逐一验收,验收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工作组对各镇、街道的市场进行复核验收,复核的重点放在前期交办的市场,并对其他市场进行抽查,凡整治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力,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职责分工
1.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对市消防联席会议交办的市场隐患进行跟踪督察;对无管理单位的市场,要协调相关部门、街道成立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加强市场的管理;
2.区安监局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3.区城管局对市场周围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要责令拆除,对停在市场周边的违章车辆要加大处罚力度;
4.区工商分局对超范围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和超面积经营的要依法从重查处;对经其他部门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通报给工商机关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区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对市场和负有责任的经营户一律从重处罚款处罚;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对拒不停产停业的,各部门联合执法强制执行;对在市场内吸烟、使用明火、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场所的,除处罚款外,一律予以拘留;对不服从管理,阻挠、妨碍、抗拒消防执法的,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拘留。同时要加强对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6.各市场必须依法建立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并自觉接受各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专项整治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市场保安部门要每2小时巡查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按要求建立档案。市场应标定周边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登高场地,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占用。大型市场应配备轻型消防执勤巡逻车。
7.区监察局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措施不落实,整治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力,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领导责任。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以“人民生命高于一切”的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我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安定稳定环境为出发点,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定期的组织检查督查,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宣传,营造气氛。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报道力度,努力营造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和拒不纠正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场所,宣传媒体要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要充分调动市场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做好对经营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3.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联席会议的要求,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各部门的执法职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认真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形成专项整治合力。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做到火灾隐患的整改有人检查、有人跟踪、有人落实,确实消除火灾隐患。
4.建立机制,巩固成果。要根据《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推进标准化管理,完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指导、督促、推动各市场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完善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增强其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做到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人管,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
以上所列六大市场已有区安委会下发专项整治整改意见书。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每周四下午前将整治情况汇报新北区消防大队,于2009年6月2日前,将开展治理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报送至新北区消防大队。(联系人:项立军 电话:85121119 传真:85121119)
附件:1.市场贯彻落实新《消防法》告知书
2.市场消防安全公告
附件1:
市场贯彻落实新《消防法》告知书
各市场、各经营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切实加强新《消防法》的贯彻落实,消除违法行为,促进市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作如下告知: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限期改正前置条件,在责令停工、停用或者停产停业的同时,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限期改正前置条件,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市场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四、阻碍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将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市场应严格履行消防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努力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发现以上违法行为时除依法对市场的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处罚外,同时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户和实施人进行处罚。
以上告知,请各市场、各经营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特此告知。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附件二:
市场消防安全公告
为加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市场消防安全事项作如下公告:
1、市场应标出周边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面、登高场地具体位置,并设置警示标志,严禁占用;
2、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明显标识,严禁埋压、圈占;
3、严禁擅自增加经营摊位;严禁摊位占道经营,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疏散,不得影响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摊位应配置灭火器;
4、通道、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严禁堆放货物、杂物等任何物品;
5、防火卷帘下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
6、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醒目,严禁遮挡,且应在地面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市场内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05Lx;
7、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焊等明火作业;
8、市场外墙严禁设置影响排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
9、市场的门窗上严禁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0、除化工专业市场外严禁销售、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11、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组织网络;
12、市场各部门、班组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市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市场保安部门应每2小时巡查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按要求建立档案;
13、加强业主和从业人员培训,每半年对全体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岗位前消防安全培训;
1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15、市场消防设施应保证完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16、由自动消防设施的市场应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的全面检测,并存档备查;
17、市场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18、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市场应将系统接入城市远程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