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高新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江苏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高新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确如下原则:
1、注册地原则。高新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注册为准,由注册地政府、街办负责安全生产监管。
2、属地管理原则。高新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区公安部门属地管辖范围为准,由相应的镇、街办负责安全生产监管。
3、根据以上两个原则,有关镇、街道要加强对高新区范围内相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监管 决定
常州国家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 2005年6月21日印发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