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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发布2008年新北区农业产业化项目招标指南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12249/2009-00014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动态信息
农业农村局:
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农林局
产生日期:
2013-12-30
发布日期:
2009-07-2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发布2008年新北区农业产业化项目招标指南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业服务站、财政所: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2008年我区将对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将项目立项招标指南予以发布,请各地认真组织做好项目投标工作。
一、立项原则
1、规划引导原则。区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围绕《新北区现代都市农业建设发展规划》,对符合规划的五大重点产业(果品农业、设施农业、种源农业、休闲农业、畜禽养殖业)、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扶持,对不符合规划的产业和区域内的项目一般不予扶持。对农业示范园区内的项目优先考虑。
2、示范带动原则。农业产业化项目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能力,能促进区重点产业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加快农民致富步伐。项目应用的品种新、技术优,对面上具有导向带动作用。
3、集中连片原则。项目基地要具备一定的规模,集中连片管理,生产设施先进。
4、农民致富原则。农业产业化项目要能直接带动当地农民就业,推动当地农业结构调整。
二、项目扶持重点内容
区农业产业化项目财政资金的扶持重点为:围绕五大重点产业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技术的应用,主要用于: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配套与完善;必要生产设备添置;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的引进、消化、吸收和示范推广;产品开发及品牌创立;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的引进和改造,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及产品检测。对农业企业参加保险的,并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带动效益好的企业,亦可申报。
三、立项条件
在本区范内生产且注册在本区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示范园、基地(以下统称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报。具体要求为:
1、企业有良好的市场运作机制。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为我区范围内的经济实体、法人或其它组织,实行企业化运作,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与金融部门有良好的信用合作关系及严格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信誉度较高,主营产品符合我区农业结构调整方向,对重点产业促进作用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
2、企业有一定规模,项目建设资金有保障。加工企业、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连续投资能力,能筹集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年投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3、辐射带动或示范推广能力强。申报项目的企业在我区范围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基地与农户有稳固的合同契约关系(30户以上),或产品特色明显、新产品开发(或引进)和科技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对提升我区农业产业化水平作用有显著的示范作用。
4、企业按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农业标准化生产的要求组织生产,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企业都必须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并按规范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没有生产记录或生产记录不完整的不予扶持。
5、项目建设内容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果品农业:以优质梨、无花果和葡萄为主体,鼓励发展深加工生产,建成连片面积300亩以上的标准化的优质林果生产基地。
(2)设施农业:以珍稀食用菌、设施蔬菜、花木、林果为主体,建成珍稀菇生产基地8000平方米以上、设施花卉20000平方米以上、设施蔬菜基地50亩以上、林果避雨栽培100亩以上,带动农户50户以上。
(3)种源农业:以高档花木、果蔬、特种养殖新品的引进、繁育、推广为核心,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并为农户提供优良种苗和全程技术、信息及销售服务。要求新品育苗基地100亩以上,对科技含量高、产品特色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
(4)休闲农业:建设以花卉苗木、特种水产、经济林果三大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为基础,延伸产业链,重点发展休闲垂钓、采摘体验、会议餐饮等在建或续建的100亩以上的休闲观光园。
(5)畜禽养殖业:建设优质瘦肉型猪、良种奶牛等生态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存栏奶牛200头以上。
四、项目申报
1、各镇(街道)农业服务站、财政所负责组织本地区相关企业申报项目。对申报的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进行认真审查和筛选。凡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概不得申报。对已参加省、市、区其他农业项目招标并获项目补贴的企业,不再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和《单位基本概况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无公害证书、土地流转合同、与农户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等其他附报材料。
3、项目建设期限:2008年1月至12月。
4、项目投入: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应不少于财政投资资金。
5、项目申报时间:2008年8月20日前。
6、项目申报程序。所有申报的项目及附件由各镇(街道)农业服务站、财政所集中后于规定日期前统一报送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北区农林局)。项目申报书需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农业服务站、财政所盖章后上报,每个项目需报送2份正式文本并附电子文档。
7、项目审批程序。所有申报的项目经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筛选审查后,报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批,公示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五、项目管理
1、项目管理合同制。项目下发后,由区农林局、财政局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明确各项目的建设内容、考核指标、资金预算以及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承担单位须依据项目合同内容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和更改资金使用计划。
2、财政资金报账制。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镇级财政报账制,[FX:PAGE]按常新政办[2005]5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北区农业结构调整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项目单位必须严格财务制度,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地必须严格财务会计管理,严格按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列支。
3、项目资金审计制。财政补助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后,由区财政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项目验收。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各镇(街道)农业服务站、财政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项目建设档案于2008年12月20前报区。区农林局、财政局将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资金的依据。对当年项目完成不好的,取消该地区下年度农业项目投标资格。对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追回财政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项目单位违规使用财政扶持资金,下年度将不再安排该单位财政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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