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二、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2.1 特大型地质灾害 2.2 大型地质灾害 2.3 中型地质灾害 2.4 小型地质灾害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3.2 办事机构及职责 3.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四、信息预报和报告 五、备灾工作 六、应急响应 6.1 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6.2 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6.3 应急结束 6.4 灾后恢复重建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八、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新北区范围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发现灾害的灾前应急、灾害发生过程中应急和灾害发生后应急。 1.3 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靠科学、因地制宜,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 二、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 2.1 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2 大型地质灾害(Ⅱ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3 中型地质灾害(Ⅲ级)。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4 小型地质灾害(Ⅳ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新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经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建局、社会事业局、农林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交通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全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援方案;部署和组织紧急救援; (3)指导、督查各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协调解决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2 办事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及分析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3)负责与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灾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的信息发布,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 (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国土资源分局:承担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检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构筑群测群防网络;组织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灾害监测工作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做好灾害评估,确定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经发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制定应急救灾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应急救灾款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下拨和管理工作;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并及时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财政局:负责筹集救灾应急资金及其下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城建局:组织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供气、城市道路、排水等有关设施的防护、巡查、抢修和排险,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计划。 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器械、药品等,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保证受灾地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农林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坏的水利设施,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监测、抢险、救助工作; 安监局:负责灾区企业的生产安全,并指导、监督灾区迅速恢复生产。 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工作的治安管理,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交通分局: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干线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救灾应急物资,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需转移灾民的紧急运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通讯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证应急指挥的通信畅通;电力部门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受灾地区电力供应;视灾情需要,区政府协调指挥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迅速赶赴受灾地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转移灾民、维护社会治安;其他有关部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四、信息预报和报告 国土资源分局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组建群专结合的监测队伍,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区政府上报。国土资源分局要加强与市气象、地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传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气象信息。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备灾工作 地质灾害特别是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做好备灾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一)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具体职责,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各成员单位所制定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需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区、镇(街道)要组织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情勘测和应急治理工作。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要有针对性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发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二)建立救治物资储备制度。区、镇(街道)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三)筹集救灾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必要的资金,专项用于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以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救灾能力建设。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相关专业的抢险队伍,加强岗位业务技术培训,组织相关的实战演练,提高抢险救灾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加强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应急响应 6.1 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区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并在2小时内将灾情上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区政府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部署,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区政府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防治救灾工作情况。 6.2 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区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救灾防治工作。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防治救灾工作情况。 6.3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请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公告应急响应结束。 6.4 灾后恢复重建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政府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损失进行评估,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上报市政府。 国土资源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责任追究 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应急预案。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