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简本)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新北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事件分级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 2.2 办公机构 2.3 现场指挥部 三、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四、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响应程序 4.5 应急响应措施 4.6 应急监测 4.7 扩大应急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 5.3 应急评估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装备保障 6.4 医疗救援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技术保障 6.9 资金保障 6.10 社会动员保障 6.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七、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7.4 责任追究 八、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保护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常州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l.2.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2.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2.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2.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北区发生的、以及区外发生并波及影响到我区的、除下列4种情形以外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1.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环境污染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事故灾难,按《常州市新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工矿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按《新北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按《新北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响应方案(预案)》组织实施; 4.辐射、放射性污染事件按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1.4.2 突出重点 突出江边化工区、龙虎塘化工企业等重点环境风险目标;突出危险品运输车辆风险目标;突出长江饮用水源地重要生态保护目标;突出常州市行政中心、春江镇、龙虎塘街道、河海街道、三井街道集中居住区等重点保护目标。 1.4.3 专兼结合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思想、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坚持自救与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4.4 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风险源的监测、监控、监督,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二、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环保分局局长、人武部副部长、公安分局副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环保分局、人武部、宣传统战部、监察局、经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建局、社会事业局、农林局、安监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交通分局、质监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电信区局组成。 主要职责: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指挥和协调全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决定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重大事项;指导镇、街道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对邻近地区发生的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提供支援。 2.2 办公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作为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综合协调机构,承担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督查、落实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镇(街道)、园区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和环境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建立环境应急队伍,组织环境应急模拟演习。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委派。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现场处置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分别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环保分局牵头。指导、协调和督促各现场处置小组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做好综合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事故调查处理。 (2)现场控制组:由消防大队牵头,人武部、环保分局、农林局、城建局、交通分局、质监分局、公安分局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消防大队负责对现场伤亡人员的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消防大队进行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的搜救及中心危险区域的警戒工作;区环保分局负责组织环境应急监测和监察,及时了解污染状况,会同专家组提出处置建议;农林局负责对遭受污染的河道采取截流工作,防止有害物质扩散污染附近水域,负责认定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城建局负责提供地下管网平面布置图和技术咨询,组织工程抢险分队和工程机械参加抢险行动;交通分局负责组织和调度应急救援运输工具,负责事发地周边公路、航道的交通调度,负责航道、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负责对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的应急处理;质监分局负责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可能发生风险时的预测,并提供技术保障;公安分局负责对事发地进行监控,维护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对责任人进行控制。 (3)交通管制组:由交警大队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开避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4)安全疏散组:由公安分局牵头,人武部、交通分局、农林局、社会事业局、宣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发地政府和派出所组成。负责有序疏散危险区域内的群众,强制疏散不愿离家的人员;对危险区域内的单位和民房进行巡查;安抚受影响的群众及单位。事发地派出所主要做好本区域群众疏散工作,当警力不够时,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调集附近派出所警力给予加强;必要时,农林局负责组织人员捕捞、猎杀和处理受有毒物质污染的渔、禽、畜,防止流入市场。 (5)医疗救援组:由社会事业局牵头,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救治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协调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提供化学品中毒预防和救治的技术支持。 (6)后勤保障组:由经发局牵头,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电信区局、交通分局、事发地政府和供电所(站)组成。负责组织、发放抢险物资和生活物资,保证电力、通信线路的畅通。 (7)新闻报道组:由宣统部牵头。负责事故及救援有关情况的报道工作,接待新闻媒体记者的拍摄和采访活动。 (8)专家组:由环保分局牵头,相关专家组成。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领导决策。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三、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对污染源情况的调查,掌握全区存在环境风险源,强化日常风险管理,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风险源。逐步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化学品特性、污染应急救援、环境风险源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的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3.1.2 强化风险源管理 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的企业应编制并上报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应定期对环境安全应急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上报。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明确重点防范部位,建立完善事故状态下防治污染的设施;严格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制、机制,落实环境安全责任人制度,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资金、物资储备、应急队伍的建设,开展应急演练。 3.1.3 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区环保分局应做好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本着“快速反应”的原则,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加强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联系,必要时请求提供应急监测支援。加强环境应急监测技术培训,开展事故应急监测实战模拟演练,培养一支责任心强、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队伍。要结合本地区可能出现事故的类型与特点,有针对性地添置有关仪器、设备与器材,具备大气、水采样能力,重点装备便携式的、快速的应急监测分析、安全防护、通讯联络及交通工具等仪器、设备与器材。 3.1.4 应急监察能力建设 区环保分局应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案件调查制度。 3.2 预警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在地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区应急办(电话:85127055)、区政府值班室(电话:85163099)、区环保分局(电话:85127613)或市环保局12369受理中心(电话:12369)报告环境突发事件信息。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区环保分局和现场指挥部人员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区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程序规定,在第一时间如实报告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环保局,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对事件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 预警发布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以网络、有线电视、电话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迅速告知受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区内各传媒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2.3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状态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针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行动顺利进行。 对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蓝色预警级别的环境事件,由区相关部门自行处置,并按报告时限上报区政府及市环保局。 四、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环境安全应急预案,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向110、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害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发展趋势、次生衍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组织开展应急自救工作。 事发地的其他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2.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迅速调集力量,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方案,各成员单位按响应等级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3 分级响应 凡发生环境事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协调配合工作。 (1)发生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中毒事故; (2)有可能影响长江饮用水安全; (3)列入市重大环境风险源的企业发生事故; (4)事故最大影响半径超过三百米; (5)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 其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程序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无论级别高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区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迅速了解事件情况,判定应急响应级别,报请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响应措施 1.封锁污染事件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污染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污染事件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控制污染源。根据发生污染事件的特点,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污染事件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污染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根据污染事件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展开必要的环境监测等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划定污染危害的范围或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5.清理污染事件现场,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空气、水体、土壤、动植物所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事件后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4.6 应急监测 需要进行应急监测的,区环保分局应及时向市环保局12369受理中心报告,由市环保局12369受理中心协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发生初期,根据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监测规范、布点科学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 扩大应急 1.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请区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区政府协调各方力量及驻区部队的支援。 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周边地区环境,应立即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上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8 信息发布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宣统部牵头,区环保分局做好配合工作。 3.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媒体舆论,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除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 4.9 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宣布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除已启动上级应急预案需由上级政府决定应急结束外,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结束由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区政府相关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消除、生态恢复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5.2 事故调查 由区环保分局牵头,区经发局、安监局、公安分局、质监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展开调查。当需要时,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3 应急评估 由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要研究吸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有针对性地完善和补充。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环保分局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12369),有关镇(街道)要开通专线电话,确保通信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区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伍由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人武部防化分队和城建工程施工单位组成。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协调驻区部队参与和支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抢险救援工作。与环境应急任务有关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6.3 应急装备保障 应急过程中涉及救援装备保障的,由城建局、人武部、消防大队、农林(水利)局负责保障。事发地政府应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协调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6.4 医疗救援保障 应急过程中涉及医疗救援保障的,由社会事业(卫生)局和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救治单位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及管制的,由交警大队、交通分局提供保障。 6.6 治安保障 应急过程中涉及到治安秩序保障的,由区公安分局保障。 6.7 物资保障 应急过程中涉及物资需求保障的,由经发局、城建局、卫生局等部门保障。 6.8 技术保障 应急过程中涉及技术支持由区环保分局保障。 6.9 资金保障 应急过程中所需经费的,由区财政局保障。 6.10 社会动员保障 应急过程中涉及到社会动员的,由各镇、街道负责保障。 6.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过程中涉及到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的,由区人防办、社会事业局和各镇、街道负责保障。 七、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区环保分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培训 区环保分局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3 演练 区环保分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环境应急技能的目的,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战能力。 7.4 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展开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