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高新区“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常州高新区“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常州高新区“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辖市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合一”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是指依托我区电子政务外网,对原有行政执法数据库、网上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进行整合、改造、提升,实现行政服务、法制监督和行政监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网络平台。 本规定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检查、非许可审批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三条 我区区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网络平台运行管理在管委会、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行政机关各负其责。 建立网络平台运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区党政办召集,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区信息网络中心等部门参加,负责网络平台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 第五条 网络平台运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 权力运行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要按照管委会、区政府的统一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做好网络平台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进入网络平台运行,因保密等特殊原因不宜进入网络平台运行的事项,需由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管委会、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采用自建系统的行政机关,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管委会、区政府批准。自建系统必须按照统一要求进行改造,实现与网络平台及时交换数据。 使用上级业务操作系统的行政机关,应提出书面报告向管委会、区政府备案,并按照要求及时向网络平台提供数据。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依法梳理本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制定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程序,优化、固化办理流程和期限,确定岗位、明确职责,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考核。 行使行政权力的相关责任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通过书面授权方式委托本机关其他有同等职权人员行使(授权委托书应报区法制办备案),未授权的行政机关应及时指定其他责任人履行职责。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信息,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工作,提高操作技能,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工作行为。 第十二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应依托网络平台督促各行政机关加强窗口建设,提高事项办理的集中度,加强窗口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法制监督
第十三条 区法制办负责对区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区法制办将经过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列入网络平台行政执法数据库,并对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行政权力发生变化时,相关行政机关应启动动态调整程序,根据法律、法规颁布、修改、废止或者有关行政职权调整的情况,对行政执法依据或者有关行政职权进行相应调整,并在15日内通过网络平台申报。区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对行政机关的申报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作出调整或不调整的决定。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凡在网络平台上运行的行政权力,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及实施情况等应通过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建立网络平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区法制办发现行政执法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解释,相关行政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认为行政执法可能存在过错的,应向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发出整改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应在限期内整改。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应及时通报区监察局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在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过三合一平台报区法制办备案,区法制办依据《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提出监督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行政监察
第十七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察。 第十八条 网上行政监察主要包括预警纠错、实时监控、督察督办、投诉处理、统计分析、绩效考评、视频监控等内容。 第十九条 区监察局应当明确网上行政监察工作的岗位、人员和职责,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实施长效管理。 第二十条 区监察局在实施网上行政监察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视不同情形分别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预警、督办、整改通知。有关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区监察局应建立投诉举报网上受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监察局在实施行政监察过程中,发现涉及行政权力行使合法性问题的,应及时征求区法制办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区监察局在行政监察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依法作出处理;涉及行政执法过错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系统维护
第二十四条 区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网络平台软件、硬件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平台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十五条 进入网络平台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电子政务外网管理的各项制度。 自建系统由相关行政机关自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需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流程、职责和各岗位的责任人等信息时,应报经区法制办同意后,由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自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区信息网络中心应确保所有行政权力运行数据安全可靠,定期存储、备份相关数据。在线系统中应保留三年以上的运行数据,存储、备份系统中应当永久保留数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网络平台运行、管理、维护、维修、线路租金、人员培训等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机关实施细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