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新北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新北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补充意见
2008年,我区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令)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区具体实际,制订下发了《常州市新北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常新政[2008]37号)和《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常新政办[2008]29号)。全区上下认真贯彻以上文件精神,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全区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保障工作运转两年来,各道环节规范有序、运转正常。为进一步巩固保障工作成果,确保后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部门要求,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第二年龄段人员到期参保问题 1.根据常新政[2008]37号文件规定,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全部列入参保对象。非前补人员到龄时没有参加工作的对象,镇、街道劳动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常新政办[2009]4号文件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2.第二年龄段人员到期参保经费来源仍由三个方面组成:个人出资以当年保费总额的27%缴纳,按各年度保费标准连续缴满15年;村民小组出资标准仍按前补人员同等标准缴纳;缺额部分区、镇各承担50%。 3.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做好第二年龄段人员的培训就业推介工作,尽量促进他们在企业就业和参保。在社保征缴扩面工作中,把第二年龄段人员的就业工作作为重中之重,逐一排队、优先安排、逐人落实,并列入工作考核。 二、关于通过其他途径参保人员的返还奖励问题 1.在企业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人员,可将村民小组所承担的保费逐年按比例奖励其个人,区、镇补贴不予奖励。 2.奖励标准按村民小组为前补人员出资数额计算。 3.奖励办法从2009年开始,缴费一年奖励总奖金的1/15。待缴满15年后,把前段的奖励费一次结算返还。 4.征地时段一律以实际征使用时间为准,村民小组出资和奖励均分别按三个时段标准缴纳和发放。 三、关于第四年龄段人员的待遇问题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保养老金标准提高的实际,从2010年开始建立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增长机制。增长幅度参照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确定(2010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50元发放),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关于剩余资金结息分配问题 保障工作结束后的剩余资金,各村民小组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在年终进行结息分配,分配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界定的分配人员,重点照顾第四年龄段人员的分配利益。以被征地农民身份进入社保并已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可酌情减少或不参加剩余资金分配。 五、关于年满50周岁女性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和领取退休金后生活补助金发放问题 1.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自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5年计发过渡期内,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被征地农民)凡年满50周岁,缴费满15年以上,根据本人意愿,均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退休金。 2.凡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领取退休金的当月起,不再发放每月140元的生活补助金。 六、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衔接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养老待遇。 七、本文正式实施后,各镇、街道必须严格参照执行 以上意见由区农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