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促进全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事关群众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事关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被征地农民自身素质及生存能力,扩大被征地农民就业渠道,不断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促进全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就业促进法》,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积极做好促进全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适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做好非前补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促进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巩固促进就业工作成果,增强被征地农民就业稳定性;加快促进就业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力争经过2~3年的努力,全区非前补年龄段、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率达到80%;多数有就业能力的“4050”人员得到相应的就业安置,最终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收入与生活不因土地被征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具体要求 (一)理清思路,掌握工作原则 1.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各镇、街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局、区妇联、团区委等单位是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能单位。各单位要将通过促进就业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根本性保障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用而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2.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各单位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弄清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统筹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近、中、远期利益的平衡关系,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其他城镇人员就业制度的衔接,统筹考虑不同年限、不同原因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要研究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步骤,严格工作要求,实行分类指导,稳步有序推进。 (二)加强政策引导,切实推进促进就业工作开展 1.推进城乡一体化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体系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享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明确就业意愿的被征地农民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被征地农民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2.大力援助被征地农民就业。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将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范围进一步延伸至行政村。全区范围内政府投入建设公益设施的保绿、保洁、后勤、保安等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就业;进区各类企业的物业管理、后勤保障等服务性岗位,优先接纳被征地农民上岗就业;公益性岗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中有就业愿望的困难家庭成员,并与其确定1年以上劳动关系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除外)新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为被征地农民的,按规定给予享受社保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就业扶持政策。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灵活就业后,按规定申请一定期限社会保险补贴。 3.加强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采取岗位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证培训相结合,“菜单式”技能培训与“订单式”就业培训相结合的“两个相结合”方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再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要优先对被征地农民中第二年龄段农村劳动力开展针对性的各类培训,使其掌握一项或几项劳动技能。对经过认定的求职困难被征地农民对象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享受政府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深入开展创业型城区、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工作为契机,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作用,加紧成立城乡居民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日常指导工作。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的征集咨询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自主创业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其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合格且符合创业条件的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各镇、街道可根据自身需要,以多种形式,建设适合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孵化器,对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创业孵化企业,可结合实情给予减免租金的优惠。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三)加快完善促进就业服务体系 1.实行均等化的信息服务。加大投入,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巩固完善城镇社区平台建设,加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规划建设。为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信息、征地补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等一站式、均等化服务。 2.实行就业援助服务。切实开展社区、行政村就业援助,将援助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的工作,纳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劳动力充分转移镇、村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被征地农民定期普查登记和就业帮扶制度,落实帮扶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按月登记造册,定期走访了解其就业再就业情况。积极推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村、进社区”活动,使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不出社区(村)就能得到优质高效的“一条龙”就业服务,农村“零就业”被征地农民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 3.强化培训服务。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面向市场、多方参与、按需培训”的工作格局,充分利用辖区内各类培训资源,采取“聘、请、定、调、借”等方式,组建、充实专兼职师资队伍,精心编织“覆盖到全区各镇、街道,延伸到各村、社区,落实到各劳力”的农民培训网络,确保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有序地开展。 4.政企互动促进就业。建立企业用工联系制度,政府在出让土地、引进项目时,相关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企业用工需求评估工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项目企业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由企业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 5.合理组织就业。依托村、社区组织,组建家政服务、保洁保绿、后勤和保安等服务队,有序参与城镇开发建设,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被征地农民。 6.实行依法维权服务。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的权益意识。特别是要把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政策法规作为教育的重点,增强被征地农民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是我区加快现代化城镇建设,构建和谐新北的关键所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区农民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区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工作,认真处理好建设用地与维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权益的关系。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执行措施,并将责任、目标落实到人,确保全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机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区各类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使用被征地农民较多、达到一定比例,并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劳动合同且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优先考虑“劳动保障诚信企业”推荐评选。建立考核机制,对年度内实现非前补人员在企业参保净增的镇、街道,予以表彰。 (三)多措并举,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一要通过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现代观光农业等现代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延长产业链和加工链,创造新的就业岗位。二要大力发展农村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培育农村各类经纪人队伍,转移部分被征地农民或农村剩余劳动力。三要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带动三产发展,在发展商贸、旅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同时,注重发展现代物流、大型仓卖、连锁经营等新型服务业,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开辟新的渠道;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四要营造自主创业氛围。要大力营造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积极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取消各种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降低门槛,改进服务,扶持有创业愿望并积极创业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并通过树立典型,发挥“能人”带动效应,帮助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