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北区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全区基层医疗卫生保障水平,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北区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新北区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区被列为全省45个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之一。为保证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同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从我区实际出发,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原则。保证基本药物制度覆盖辖区全体居民,真正为公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 坚持强基层原则。推进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广大医务人员多方积极性,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良性运转,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坚持建机制原则。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体制机制,建立区镇两级财政分级分类补偿机制,在强化政府投入主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创收的能动性。 (三)工作目标 1.2010年12月,全区正式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2.到2011年,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平等获得安全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 3.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实施范围 根据省、市实施进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2010年12月15日起,在全区所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2011年2月1日以后,上述机构一律停止使用非基本药物,并统一组织将非基本药物全部下架。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和专科用药,可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区级医院(含参照二级医院管理的医疗机构)联系提供,并按其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布局。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和财政状况、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服务能力、群众对医疗服务需求、地域面积、交通状况、卫生服务利用率等因素,将孟河人民医院和即将建成的春江人民医院、三井医院提升为综合性或专科医院,参照二级医院管理。按照全区每个镇(街道)至少有1家政府办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履行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规定,将孟河镇现小河、孟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改造提升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飞龙片区新建三井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留现有建制不变。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孟河人民医院、春江人民医院、三井医院参照二级医院管理后,执行二级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规定。其所在镇(街道)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和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任务分别由孟城、小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魏村、安家、圩塘、百丈卫生院;飞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其他镇(街道)按现有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三)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区级医院为龙头、二级医院为骨干、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基础的全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全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十统一”(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机构标识、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制度建设、统一人员聘用、统一服务模式、统一药品配送、统一财务核算、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考核奖惩)管理。 (四)规范基本药物使用管理。 1.实行基本药物统一采购及配送。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按照《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企业招标实施方案》,在省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的中标企业中,按照“一品二规”的原则,选定符合省公布的基本药物目录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的药品,并以区为单位委托由省遴选出的、具备常州市基本药物配送资质和能满足我区配送需求的两家配送企业承担全区基本药物的统一配送工作,确保基本药物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同时组织购销双方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对药品质量、配送环节、服务等方面的监管。 2.严格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公布的307种基本药物、《江苏省基层医疗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09版基层部分)》及其2010年调整目录确定的290种增补药物共597种基本药物,为现阶段我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基本药物,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只能使用国家公布的307种基本药物。 3.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按照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价作为采购价格,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参照二级医院管理的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按照省市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五)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根据《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和《常州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定编标准,合理核定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编制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一次核定,逐步配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在职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 (六)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和实行绩效工资等因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定额补助、绩效考核”的办法,通过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政府购买服务、财政定额补助等多渠道筹资补偿。具体办法按照《常州市新北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办法》执行。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落实相应的补助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重大的体制机制创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区建立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编办、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监察、食品药品监督、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统筹组织和强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深入分析制度实施中的难点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指导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财政部门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确保政府投入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会同卫生部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管。卫生部门要牵头抓好基本药物制度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和衔接,做好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组织对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的培训,监督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编制部门要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工作,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物价部门要按照省集中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和核定的价格,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价格的维护工作,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监督和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面向群众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遴选、采购、配送以及使用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管,协助做好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机构运行补偿的相关审计工作。 (三)抓紧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同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长效机制,为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四)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切实加大对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机制,对启动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采购配送使用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和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等。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体系。 (五)进一步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改革和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制定分类培训计划,开展对各级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