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北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新北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新北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常州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0]155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北区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新政办 [2010]4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确保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顺利进行,使用管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二)规范采购配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三)规范使用管理,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遴选原则; (三)满足临床需要和群众用药需求原则。 三、基本药物的品规遴选 药品目录的遴选,根据国家公布的307种基本药物目录和江苏省增补的290种基本药物目录,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的基础上,按照“一品二规”的原则,抽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临床、药剂等人员组成评审组,进一步选定适合我区实际、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符合群众用药习惯、方便企业配送供应的基本药物。具体药品品规目录,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发布,推荐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单位采购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用的抗结核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除外。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根据运行情况,可适时调整部分基本药物的品种、剂型及规格。 四、基本药物的配送服务 (一)确定配送企业。确定省评审选定的常州亚泰五洲医药有限公司和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家符合配送条件的企业承担全区基本药物的统一配送工作,确保基本药物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各医疗卫生单位。非入围企业不得配送基本药物给实施或部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卫生单位。 (二)明确配送要求。不论医疗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配送企业应根据采购需求,将所需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并提供售后服务。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要求在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如配送企业在配送过程中不能一次性完成采购人订单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完成配送。 (三)明确配送任务。全区基本药物的具体配送任务根据配送企业的配供能力、及时程度、服务信誉,由采购单位和配送企业双向选择确定。 (四)签订配送合同。各采购单位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与药品配送企业集中签订配送合同。合同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基本药物的采购程序 (一)确立代采机构。区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区医学会)作为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代理网上采购服务机构(简称代采机构)为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简称采购单位)集中统一采购所需药品,由指定的配送企业送至各采购单位,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制订采购计划。采购单位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合理制定近一个月的采购计划上传至代采机构。原则上每两周一次,每次以第一周的周二为上传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由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报送。 (三)规范采购程序。(1)代采机构收到采购单位上传的采购计划并经审核后,逐一制作网上采购单上传至“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2)配送企业在接收到代采机构发出的订单需求后,对订单信息进行响应,并将货物与货物的发票及时配送到指定的采购单位。(3)采购单位收到所订药品后,验收入库并向代采机构进行到货确认,若有退货要求也同时向代采机构进行退货申请。(4)采购单位将入库验收单与发票及时送到代采机构审核,每两周一次,每次以第二周的周四为审核日。 (四)统一货款结算。采购单位把货款划转到代采机构,货款由代采机构统一与配送企业按月结算。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为药款划转日,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算起最长不超过 60 天,特殊情况下不超过90天。 六、基本药物的使用管理 (一)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全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参照二级医疗机构管理的医疗机构在上级政策明确后,按比例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单位,要将基本药物价格有关信息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变相加价,如遇药品调价,应及时根据物价文件进行药品调价。 (二)严格规范药品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成立药事管理组织,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加强药品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账,严格执行验收、索证等制度,全面加强药房建设。 (三)严格把好药品质量关。药品配送企业要加强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管理,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生产、供应、配送药品,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等规定,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药品购销合同,及时组织货源、供应配送合格药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安全。 七、基本药物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是保证区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的领导、协调、监督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做好具体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要负责协调解决基本药物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以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要加强对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领导,建立定期例会制度,精心组织实施。 (三)严格监督管理。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本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与采购配送的监管工作。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对没有按照本意见采购使用药品,以及在使用基本药物中有收受回扣、赞助、提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供应配送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深刻内涵,普及合理用药常识,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深入解读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争取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配合和参与,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