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我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征收规范有效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书面委托各镇、街道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 各镇、街道要坚持以人为本,严格依法行政,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必须严格遵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作出决定、送达决定书、执行决定书、结案等行政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行为,做到违法生育事实调查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征收标准与幅度把握恰当、程序合法。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亮明身份,自觉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向违法生育当事人出具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征收结束后要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坚持一案一档。 二、加强资金管理,促进高效合理使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规定,树立社会抚养费“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观念,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入库的社会抚养费应纳入全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对往年已经作出决定书并于当年征收到的社会抚养费,按照当年实征金额的80%返拨各镇、街道,20%由区财政提留;对当年作出决定书当年征收到的社会抚养费,按照当年已征金额的70%返拨各镇、街道,30%由区财政提留。区财政提留的经费全额用于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侧重于计生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具体操作程序为:由各镇、街道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出申请,交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返拨至各镇、街道。 三、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1.完善公示制度。各镇、街道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职责、程序、标准、办事期限以及责任追究办法等向社会公开公示,并建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生育人员立案查处后,必须将相关情况在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2.健全监督制度。区财政、计生、审计等部门一年两次对各镇、街道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力解决违纪、违规问题,保证社会抚养费及时全部上缴国库。对各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3.强化考评制度。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纳入人口计生目标考核,对行政执法状况不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不力的镇、街道,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目标管理考核和各类评比活动中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票否决”制度的重要内容,维护“一票否决”制度的严肃性。 四、加强部门联动,形成依法征收合力 计生部门应加强与法院及卫生、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沟通,探索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新路子,形成依法征收合力;加强计生案件执行力度,着力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