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明确2011年辖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28号)文件要求和相关会议精神,经区合管委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常新政[2006]41号)相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1年度我区农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由2010年度的260元增加至30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增加5元,区、镇(街道)财政补助各增加10元,个人缴纳标准增加15元。 二、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门诊补偿的范围 参保人员在区内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医保目录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20%的补偿标准进行即时补偿,单次刷卡申报金额或每日累计申报金额不得超过500元,全年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500元。2011年度门诊医疗费用补偿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各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经费,由各单位先行垫付,经区合管办审核后,按月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拨付。 三、取消原广化医院、口腔医院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将武进区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科)列为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按市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参保人员住院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调整为1000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未调整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