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新城建〔2010〕55号
关于“5.2”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决定
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2010年5月2日常州百馨西苑四标段29#房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1人死亡。该工程由金坛市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包,项目经理许林华。
为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行政行为的通知》(常建[2004]165号)的规定及事故的性质,经研究决定:
1、停止项目经理许林华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区承接工程业务。
2、对金坛市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各单位要引以为戒,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安全 事故 处理 决定 主送: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抄送:市城乡建设局、区安委会办公室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2010年7月26日 共印20份
主题词:安全 事故 处理 决定
主送: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抄送:市城乡建设局、区安委会办公室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2010年7月26日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