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处室、会计中心,各镇(街道)财政所,区各相关单位: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颁发实施三年来,财政监督在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绿化及水环境整治等项目的资金支出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了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维护了财政经济秩序。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强化财政监督,结合我区今年重点项目工作安排,现制定《常州高新区(新北区)2010年财政监督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 跟踪审查项目
1.列入区财政监督计划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根据《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发送跟踪审查通知书。各项目实施主体或属地管理单位接到跟踪审查计划后,应将有关前期资料先报送区财政局:
(1)基础设施建设、绿化项目:项目立项批复相关资料、投资概(预)算及其它前期资料、会议纪要等;
(2)征地拆迁安置项目:红线规划图、前期调研的资金测算报告、拆迁范围内拆迁户名单、拆迁实施方案等;
2.未列入区财政监督计划的项目,应按照《新北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造价咨询定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程序办理;
3.暂未列入财政监督计划,但属于省、市、区级重点项目的,或属于经营性地块收储的,如在年内实施,均追加列入区财政监督计划中;
4.各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实施前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安排跟踪审查单位进场,协调跟踪审查事宜后,开展工作。
二、专项检查项目
列入专项检查的项目,被检查单位应按区财政局的要求,提供与专项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数据,以及相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
三、内部检查项目
对区财政系统的内部检查(局各处室、区会计中心、各镇(街道办)财政所、个管办、收付中心等),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
本计划如发生调整,另行通知。
检查联系人:揭 新 联系电话 85127396
季国强 联系电话 85163102
附件:
1.高新区(新北区)2010年财政监督计划(外部检查)
/Files/2010/4-16/2010041614384870402.xls
2.高新区(新北区)2010年财政监督计划(内部检查)
/Files/2010/4-16/2010041614390676392.xls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