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秋同志:
你于2009年12月25日《关于申请设置常州太平洋口腔诊所可行性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你实际情况,同意你设置常州太平洋口腔诊所。请收到此批复后,按要求及时向我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关材料。
此复
二O一O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