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秋同志:
你于2010年4月22日《关于变更常州太平洋口腔诊所设置地址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你实际情况,同意你变更设置地址。请收到此批复后,按照新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关事项进行筹建。同时,2010年1月5日《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常新社卫〔2010〕01号作废。
此复
二Ο一Ο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