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运用公众和媒体监督力量促进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确立“污染环境可耻,保护环境光荣”意识,根据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由于环境意识不强,环保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下列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公众环境权益受到损害,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自费在市级主要媒体上,主动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整改承诺:
1、现场环境监察中,查实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2、本年度内省、市级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累计2次及以上超标排放的;
3、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已擅自投产,或故意虚报建设规模骗取环保审批,或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水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发生较大变化,对环境造成较大现实和潜在影响的;
4、擅自转移、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擅自委托无资质单位非法处置固废和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隐患的;
5、环境应急工作不力,导致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
6、在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红色、黑色等级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环保部门定期约见有关媒体予以通报:
1、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
2、逾期不能完成污染治理和整改任务的;
3、污染扰民严重,群众信访举报不断或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
4、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污染事件的;
5、应该主动公开道歉但拒不公开道歉的。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企业应提交承诺书,承诺一旦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对公众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时,自愿在媒体上向公众公开道歉。
第五条 被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治的企业,整改完成后必须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作出承诺后,才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条 环保部门在办理排污许可证发放或年审时,企业应提交承诺书,承诺一旦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对公众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时,自愿在媒体上向公众公开道歉。
第八条 适用公开道歉承诺规定的企业,应在市级主要媒体公开向社会道歉承诺。道歉的内容应有:企业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认识、对公众环境利益受到损害向社会的道歉、整改(或已改正的情况)和愿意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的承诺。
第九条 适用公开通报的企业,由市级媒体和常州环保网向社会公开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企业环境违法事实、造成后果、处理结果,以及企业环境信用重新评定意见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