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区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推动环保局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环保局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环保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环保局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3、环保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订;
4、环保局年度经费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涉及环保局系统内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6、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干部队伍建设和职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环保局科室设置和职能调整;
9、环保局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0、基本建设、环保设备配置的重大决定和重大调整;
11、环保局以上(包括)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
12、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4、环保局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党支部及环保局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6、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7、有关重大项目会审;
18、环保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l、中层副职(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
2、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重要部门人员岗位调整;
4、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l、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仪器的采购等;
2、重要合作的重大项目等;
3、环保三年行动计划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环保局年度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党支部会(局长会议)讨论决定关系环保局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环保局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环保局工作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支部会议的正式成员为局党支部成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支部书记确定有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涉及到重大行政工作的应邀请行政局领导列席。
出席局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局长、副局长。根据会议内容,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邀请局党支部成员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条例,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支部会议和局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支部会议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支部会议和局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环保局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支部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党支部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凡前次党支部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四)超过党支部成员数1/2的人员认为是特别重大的议题在表决时,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五)局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局长有权作最后决定。凡前次局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报局长,由局长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六)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特别重大议题。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全体会议时经请示党支部书记后可当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全体会议汇报。
(七)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既明确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集体决策的形式,明确集体决策的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将决策参与事项、决策人、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局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局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被授权实施的职能部门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环保局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仪器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由分管领导报告局长办公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
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主管局领导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局长办公会汇报,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向书记汇报。
五、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环保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
(一)要追究责任: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给环保局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解释权和时效性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区环境保护局党支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具体实践情况逐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