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健康发展,现将修订的《常州市高新区(新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高新区(新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 常州市新北区监察局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
环保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市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
2010年10月14日印发
共印30份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高新区(新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环保局依法征收的、纳入区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区级排污费收入、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及其它来源的经费。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环保局共同管理,区监察局、审计局共同实施监督。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批复下达资金补助项目的支出计划预算、参与补助项目的审查与下达、参与计划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区环保局主要负责组织补助项目的申报、审查与下达,组织项目会审,组织完工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区监察局参与补助项目会审。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
(二)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示范性的原则。
第五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示范和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新技术、新工艺的示范和应用;
(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主要用于污染监控、事故应急处理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等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
(六)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
1、项目单位的人员开支、公用经费补助及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3、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或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4、国家和省就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支持的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5、违反廉政准入规定和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
第七条环保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列入当年环境保护计划项目的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项目申报单位是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单位近一年来未因有环保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并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四)无在实施之中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五)尚未得到过区级财政的补助,并且通过由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组织的竣工验收项目。
第九条 区环保局每年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本地区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明确本年度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内容,并分别于4月份和10月份两次组织当年度环保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文件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网站、《常州高新区》报和区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告。
第三章 补助项目审查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一)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资金落实等证明材料,包括付款凭证等;
(三)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申报材料按A4纸张制作,装订成册,配有封面和目录,一式三份。申请表以word文档格式制作电子稿同时上报。
第十一条 补助项目审批程序:
(一)区环保局负责对申报项目材料的格式要求进行初审,并根据项目实际总投资、取得的绩效(包括环境、经济和社会绩效)和技术难易程度等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二)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形成会议纪要,结果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网站、《常州高新区》报和区政务公开栏上公示一周。
(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补助项目,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
(四)经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按照上述第二、三款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环保局具体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做好项目管理,根据项目下达文件及时拨付资金;
(二)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使用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资金,从次年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环保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除收回专项补助资金外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常新环[2009]41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凡涉及国家、省和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按上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财政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常州市高新区(新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上报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制
项目申请
单位概况
(排污现状)
表一:
单位情况
目前经营
主要产品
生产能力
工艺技术
ISO14001
认证情况
清洁生产
审核情况
曾经申请省或地方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情况
表二:
项目情况
项目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项目申报理由及应用前景
申报项目
主要内容
工艺流程
关键技术
关键技术来源
主要技术
经济指标
预计开工时间
预计竣工时间
项目进展
可行性研究
报告编制单
位及资质级别
报告批复部
门及时间
表三:
资金情况
排污许可证
取得情况
近二年排污
费缴纳情况
项目总投资
及其构成
静态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动态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流动资金投资(万元)
固定投资概算(万元)
资金来源
(万元)
自筹
落实情况
是 否
银行贷款
贷款利息
财政拨款
省级环保补助
市级环保补助
区级环保补助
其他
资金使用计划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资金(万元)
内容
申请使用
资金金额
表四:
预期效益
项目已经取得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
表五:
验收意见
验收组验收意见(可以另附复印件):
验收组组长(签字):
验收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表六:
审批意见
区财政局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