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
为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常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教人〔2009〕51号)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社会事业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新人〔2009〕7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教师的全面发展,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 基本原则
(一)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实施素质教育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三)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 考核对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四、 考核内容
(一)教师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教师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在考核中要明确规定,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主要考核教师在日常管理好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主要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执行课程计划和学生课业负担的情况,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主要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和实效;专业发展主要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及水平的情况。
班主任工作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班主任工作主要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各校要从实际出发,围绕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标准。评价标准的建立要符合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课程改革的方向,发挥对教师的激励导向作用,实现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有机统一。同时要根据本校实际,确定教师基本工作量的标准。
(二)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绩效,主要考核其服务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具体考核内容由学校根据岗位目标确定。
五、 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
(一) 基础性绩效考核与岗位津贴发放
对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或其他任务,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教职工,全额发放其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在师德方面存在问题或发生教学事故及其他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要求的,酌情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经查实,从事有偿家教、私自在校外兼课、进行有偿招生的;不服从学校管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其他有损教育形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或因个人原因参加考核不定等次人员的岗位津贴扣减办法参见《关于常州市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操作口径的有关规定。
(二) 奖励性绩效考核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1. 班主任按月、学年考核,每月考核合格,可以学年为单位发放月班主任津贴,学年考核优秀适度奖励。考核办法由各校自定。
2. 除学校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副校长)以外的教职工由各校根据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中设置的项目、配套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奖励性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3. 学校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副校长)由局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 考核办法
(一)局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长为局主要负责人,副组长为分管副局长,成员由组织人事处、教育处、综合计财处、监察室、教育工会负责人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组织人事处。
(二)各校要成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绩效考核实施办法须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局审核后实施。
(三)绩效考核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要采取有效方式听取年级组、学科组、任教班级学生及社区、学生家长的意见,要做到三个结合: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
(四)教师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七、 其他
(一)各校要加强对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的宣传工作,通过对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的分配,树立正确的导向,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引导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各校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局将实行责任追究。
(三)各校绩效考核办法附在各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后,于2010年1月20日前送局组织人事处。
(四)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参照本意见进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