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
帮困助学是我区各级政府、学校为民办实事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为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和高中教育的普及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切实保证我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学生正常就学并顺利完成学业,我们对《常州市新北区中小学帮困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常新社教〔2003〕20号 常新财行〔2003〕3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校要充分认识到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继续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让每个孩子都能受到良好的教育。
附件:常州市新北区中小学帮困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常州市新北区中小学帮困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北区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正常就学和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在全区中小学建立帮困助学金制度。为规范帮困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江苏省中小学助学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包括全区公办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班)和特殊教育学校(班)等。
第三条 帮困助学金经费来源,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以区为主的原则,主要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统筹解决。同时,要广泛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区级财政设立“新北区帮困助学金”专款,镇(街道)和学校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帮困助学工作。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除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外,还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补充助学金。
第四条 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1.城乡低保家庭、无收入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4.成年家庭成员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子女、残疾的学生;5.其他因病因灾等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助学金一般不直接发给学生本人,由学校在行政账户中设立“应付帮困助学金”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各校为每个受助学生建立档案,收支项目由受助学生、班主任、分管人员签字认可。每学期公布用费清单,多余的助学金结转到下一学期,学生毕业,结余资金全部由学生申领,学校不得私自截留或再分配。
第六条 助学金主要用于帮助贫困学生支付学杂费、课(簿)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以及补助住宿、生活费等。原则上与其他同类资助不兼得。
第七条 助学金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针对学生贫困程
度,设立不同等级的助学金标准:小学一等500元、二等300元、三等200元,初中一等800元、二等500元、三等300元,高中一等2000元、二等1500元、三等1000元,应届毕业生录取大学一等5000元、二等4000元、三等3000元。每学年初评定一次。
第八条 中小学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
1.每学年初由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常州市新北区帮困助学金申请表》(表式附后),提供家庭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所在村村民小组(或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就读的学校。
2.学校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认真的核实,经集体讨论确定补助的初步名单和等级,并在学校及学生所在自然村(或居民点)公示三天,按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汇总。
3.各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学校德育管理干部、班主任等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审查并核实本校帮困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和具体补助数额,并报新北区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审批。
4.区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财政局组织帮困助学金评审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核评定受助学生及等次。
第九条 学校要及时办理助学金的发放工作,保证学生顺利入学。不得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交不了学费、杂费、课(簿)本费、住宿及其生活费等拒绝其入学。
第十条 要加强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学校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将组织对学校帮困助学金发放情况专项督查。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的助学金经费,及时拨付区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以保证资助贫困学生的需要。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督促学校对助学金进行明细核算,助学金使用情况账目齐全。助学金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