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夏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和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颁证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新北工业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我区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294家,年销售烟花爆竹700余万元。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体现人民群众欢乐喜庆生活的重要手段,同时,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三合一”网络平台的启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零售许可证颁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道、新北工业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储存仓库和零售店的督查力度,尤其是针对目前夏季高温、销售淡季的特点,要求各经销单位妥善存放好烟花爆竹,严格控制储存品种和储存数量,发现非法储存和非法销售行为要严厉查处,尤其对于违法储存、销售礼花弹的零售店坚决予以收缴并一律吊销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我区“三合一”网络平台已正式启用。“三合一”网络平台是依托电子政务网,对原有行政执法数据库、网上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进行了整合、改造和提升,实现行政服务、法制监督和行政监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网络平台。网络平台实施后,全区所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审批流程都必须在网上操作完成,并有明确的时限规定。根据“三合一”网络平台的工作要求,现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得颁证工作作如下要求:
1、所有申领和换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店的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地址:常州市东横街2号,电子大厦五楼)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能申请领证。凡逾期未接受培训而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2、各镇、街道、新北工业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注意收集到期换证和新领证的零售店信息,培训班开班前及时通知各店参加安全培训,以免错过培训时间无法领证。我局近期将组织一次培训班,今后各领证单位自行到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参加培训。
3、各镇、街道、新北工业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控制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在受理初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报材料时要对照要求(见附件一)严格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材料齐全、现场达到安全经营条件的方能受理。
4、由于“三合一”网络平台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各镇、街道、新北工业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初审合格后2日内报告我局,我局在3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做出受理决定。
各镇、街道、新北工业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推进监管长效化和许可规范化,提升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附件:新北区申、换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程序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附件:
新北区申、换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程序
一、准备申请、换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A4纸誊写或复印),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到所在地镇、街道安监站领取);
(二)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工商预核准登记原件、复印件(原、复件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下同);
(三)申请换证的需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六)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及平面示意图,并载明以下内容:
1、零售场所面积、结构(砖木、砖混、其他);
2、周边道路宽度、路名;
3、距最近消防水源(消防栓或较大的水源)距离;
4、距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或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最近距离。
(六)经有安全教育培训资质单位核发的负责人及销售人员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的安全资格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七)零售经营者与批发企业签订的《江苏省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的原件、复印件(新设立的零售经营者可提供经批发企业确认的购销承诺书);
(八)安全承诺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1、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2、承诺服从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如有违反,愿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3、承诺决不在本零售经营场所外私设仓储,如有违反,愿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4、承诺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将申请材料申报所在地镇、街道安监站受理后报区安监局。
三、区安监局接到受理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以销售地点为中心,半径100米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商场、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三层以上居民宿舍以及类似建筑物;
2、销售点不得有明火;
3、有可靠通讯设施;
4、不设立储存设施,销售产品由批发单位供应到销售地点;
5、专营店经营面积为10-20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过50箱;经营面积为20-40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过80箱;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以上的,存放量不超过100箱。
6、兼营店必须设立烟花爆竹销售专柜,销售存放量不得超过20箱。
四、通过现场核查的单位,局安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