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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新北区镇(街道)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索 引 号:
014113030/2010-00007
主题分类:
审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政府工作规则
审计局:
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新政办[2010]33号
发布机构:
审计局
产生日期:
2010-07-27
发布日期:
2010-08-0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对新北区内审工作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工作权限等作了规定
新北区镇(街道)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常新政办[2010]3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各镇(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审计监督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镇(街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作为本地区的经济监督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各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区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地区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村(社区)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各镇(街道)任免,并报区审计局备案。
笫六条 各镇(街道)应当配备与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笫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笫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及其他教育培训活动。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镇(街道)所属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二)本镇(街道)所属各村(社区)及下属集体经济组织;
(三)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
(三)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情况以及财务收支情况;
(五)各种收费、罚没款项的收支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七)专项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事项;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检查监督权:
(一)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镇(街道)和区审计机关要求,确定工作重点、编制项目计划、实施审计项目。具体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通过检查账、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合法取证,做好工作记录,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盖有单位公章;
(三)对有关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形成书面审计报告,书面审计报告在提交相关部门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则视同无异议;
(四)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由镇(街道)授权后作出审计决定,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违纪单位纠正违纪问题,调整有关账目;
(二)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及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采取临时制止的措施;
(三)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被审计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可提出建议,报相关部门批准后,移送监察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权内部审计机构作出下列处理:
(一)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二)收缴被侵占、挪用的国家、集体资财;
(三)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因拒不缴纳,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区审计机关报送由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调整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季度报表等材料必须按时上报,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应及时上报区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应着力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促进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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