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原则,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进一步突出审计工作重点、细化审计对象分类,现根据《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新北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正职领导(包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应坚持突出重点和讲求效率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原则。针对不同审计对象分别采用一届审两次或离任审一次的不同审计频率;对专项资金运作总量大、下属单位较多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以经济责任审计加预算执行审计为主,关注全部政府性资金;对专项资金运作总量较大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则以经济责任审计加财务收支审计为主。 坚持讲求效率原则。对财政资金主要作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的部门、单位领导,以财务收支审计或离任交接制度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按其所在单位资金运作状况分为A、B、C三类。 A类是指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重要经济管理或社会管理职能、资金分配调整权大(年度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部门正职领导,包含:区财政局、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常州高新区发展(集团)总公司、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领导干部; B类是指预算专项资金数额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和单位正职领导,包含:区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科学技术局、环境保护分局、农林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园区开发管理办公室、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及各镇(街道)的领导干部; C类是指预算专项资金数额较小的部门和单位正职领导,包含:区监察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区属事业单位以及A、B类之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 区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委组织部门授权后实施。 第五条 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科学安排各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对A类对象实行“任中审计加离任必审”,对 B类对象实行“任中抽审加离任必审”,对C类对象以离任审计为主。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确需调整分类的审计对象,应由区委组织部和区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第六条 离任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一)离任时距任中审计不足一年的; (二)财务资料已损毁或无法查找,不具备审计工作条件的; (三)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第七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根本标准,从领导干部管理运作的全部政府性资金入手,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工作绩效。 对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重点审计部门预算执行、支出结构和支出管理控制、支出合法性,突出对重要财政性资金支出绩效的审计。对镇党委书记、镇长和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把重大经济活动决策作为审计重点,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廉洁决策。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突出对董事长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决策的绩效,以及总经理执行的一致性和执行效果、管理的规范科学进行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和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