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新北分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履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国质检监[2005]428号)、《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苏政办发[2006]94号)、《江苏省质监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试行)》(苏质技监发[2008]399号)、《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试行)》(常质技监食发[2009]151号)《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常州市新北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区政府、市局启动应急反应预案时,我分局按照本预案执行。分局认定的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方针,遵循“全局统一领导,各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原则。各科室、稽查大队应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因素规定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理,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把食品安全事件消灭在萌芽时期。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省局《江苏省质监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文件要求,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本省范围,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2)、需要报请省政府或总局负责处理的;
(3)、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出现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或省局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辖(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辖(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分局成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全区生产加工食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食品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食品监管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分局办公室、食品监管科、质量管理和监督科、稽查大队、法制科等组成,承担食品监管和应急反应日常工作。
3.1、领导小组职责
(1)、确定、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命令;
(2)、组织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3)、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决策;
(4)、签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的上报;
(5)、审议批准应急反应工作报告等;
(6)、负责确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7)、组织完成区政府或市局交办的有关任务。
3.2、办公室各成员部门在食品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各自职责
3.2.1、分局办公室职责
(1)、负责保证公文系统的正常流转,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情况,向同级机关通报情况;
(2)、经批准,负责上报和对外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宣传报道事件的进展、调查处理等有关情况,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保证通信网络和通信的信息交换正常运转,确保组织指挥畅通;
(4)、负责组织处置食品安全事件所需要的各种物资供应,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3.2.2、食品监管科职责
(1)、收集、汇总、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2)、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
(3)、负责协调解决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负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产品的善后处理和整改督查;
(6)、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7)、负责组织监督抽查和通报食品监督抽查等相关信息,对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区域性问题提出预警警告;
(8)、组织由原、辅材料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危害的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
3.2.3、稽查大队职责
(1)、协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调查和处置工作;
(2)、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案件的处理;
(3)、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定性分析、串并案件、跨区取证协查等工作的办理;
(4)、负责相关信息的报告。
3.2.4、法制科职责
(1)、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行政案件的及时审理;
(2)、负责提供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支持。
3.2.5、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风险预警和信息采集
建立统一的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传递网络体系,加强信息搜集、分析和综合利用,构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及资源共享。
4.1、监测和预警
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产品监管,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监管,加强对食品监督抽查结果、监测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上报异常信息,及时分析各类问题食品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食品安全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4.2、食品安全信息采集
4.2.1、系统外获知
(1)、上级机关交办的;
(2)、卫生、农林、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外部门移送、通报的;
(3)、举报投诉获知的;
(4)、媒体及社会反映的;
4.2.2、系统内获知
(2)、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时发现的;
(3)、监督抽查、市场暗查、风险监测数据的分析;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日常巡查时发现的;
(5)、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中反映出的。
4.3、报告制度
分局应在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初步确认后1小时内作出初步书面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做出总结报告。事态重大或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然后书面报告。
4.3.1、报告单位和人员
分局各科室、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单位;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和相关人员。
4.3.2、初步报告
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事件处置的意见、建议。
4.3.3、阶段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进展变化或上级部门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性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4.3.4、总结报告
一般应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24小时内做出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置工作总结,事件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应急响应
5.1、应急处置分工
市局负责I、II、III级事故的现场控制及III级事故的组织调查、IV级事故的督办;分局负责IV事故的组织调查。
5.2、分析评估
分局收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上报市局和区食安委,由市局或区食安委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对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
5.3、预案启动
以分析评估结果为基础,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召开应急反应启动会议,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及应急处置的措施。
5.4、前期处置
一旦发生涉及我区生产领域的食品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并通报相关部门。
获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科室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工作权限,及时、有效、科学的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对于I、II、III级事故,分局在获取信息后立即响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向市局汇报;对于Iv级事故,分局要在获取信息后立即响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1)、调查事件发生过程;
(2)、确定事件性质,初步判定是否属于生产加工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如经初步判断确认非生产加工环节所致,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3)、确定事件危害,初步分析已经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发生的危害,确定危害程度和伤亡人数;
(4)、确定事件原因,根据需要联系公安、卫生、工商、农林、环保等相关部门;
(5)、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如:封闭问题区域、标记污染范围、控制问题食品及相关原辅材料等。
5.5、应急处置任务分工
5.5.1、事件调查
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区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工作,监督应急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事件调查由分局食品监管科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5.5.2、事件处置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或处理有毒有害产品,严格控制出厂产品的销售;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事件处置由分局稽查大队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5.5.3、检验检测
针对问题产品迅速组织抽样并开展监测工作,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参考。食品监管科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5.5.4、信息发布
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产品的安全信息,向同级部门通报相关情况;负责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宣传报道事件的进展、调查处理等有关情况,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信息发布由分局办公室负责。
5.5.5、资源保障
组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采购和供应;负责保障应急中所需的人力资源;负责保障应急经费;做好车辆等其他后勤保障工作。资源保障工作由分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5. 6、应急处置流程
在生产加工食品安全事件中,分局要依法监督召回、清查和处理不合格食品、不合格原辅材料及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指导企业整顿改进和恢复生产,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5. 6.1、现场指挥
对于I、II、III级事故,根据市局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对于IV级事故,分局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根据本预案职能分工,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 6.2、现场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进入现场后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有效控制,对已生产的问题食品及原辅材料实施查封,严防继续流入市场;对问题食品及原辅材料抽样取证,并送相关机构检验;对问题食品生产工艺环节、生产原始记录等进行核查,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初步分析问题发生原因;查清问题食品的原料来源和市场流向,发出协查通报,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协查,及时有效的遏制危害的进一步发生。对问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限制销售、督促企业主动召回、销毁等措施。应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报请上级予以吊销。
5. 6.3、原因分析
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现场调查和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分析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以及危害程度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5. 6.4、事件处理
当事件发生并伴有人身伤害时,应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救治工作,并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销毁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5. 6.5、企业调查
针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必要时分局立即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对全区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调查摸底,掌握我区有关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原料来源、产品流向等情况。
5. 6.6、食品追溯
对于涉案企业的疑似不安全食品及原辅材料,由应急处置工作小组采取有效措施,追溯所有同批次产品流向。涉及外省的,及时向市局、区食安委反映汇报。
对于其他疑似不安全食品,由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根据企业生产台账进行追查。需要有关部门协查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上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实施。
5. 6.7、内部信息沟通
在处置食品突发事件期间,根据需要召开内部信息通报会,沟通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将信息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汇总报告。
在处置食品突发事件期间,关于食品应急处置方面的请示,统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进行。
5. 6.8、外部信息报送
在处置食品安全事件时,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事件起始、发展、处理情况报市局和区食安委。
分局在处置食品安全事件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生产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工商、农林、卫生、食药等相关部门,并上报区政府。
上报区政府和市局的信息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分局办公室负责报送。
5.7、对外信息发布
分局办公室归口管理信息发布工作,I、II、III级事故相关信息报市局。IV级事故信息,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分局办公室统一向市局和区食安委汇报。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发布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和相关信息。
5.8、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分局应向市局报告,由市局再次确定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分局应向市局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5.9、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因素结束后,应急处置终结。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情况分析会,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论证,经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应急工作情况,深入分析经验、教训,提出今后工作的改进建议,研究改进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工作期间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对在突发事件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