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食药监新党〔2010〕2号
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北分局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常州市新北区委《关于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精神的传达、贯彻、落实; 2、单位工作规划、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定或调整; 3、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5、涉及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调整(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6、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决策; 7、涉及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如工资调整、分配方案的制定、人员补充、聘任、职称晋升、奖惩办法、评选先进、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和生活福利措施等); 8、单位内部人员编制、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9、 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 10、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的方案、措施; 11、加强工、团、妇工作的工作方案、措施; 12、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决策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区级以上先进人物及担任有一定影响的社会职务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4、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问题。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要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未列入预算的不动产购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大批量(或大型)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等; 2、房屋、设施的出租、出让,固定资产的报废、更新等; 3、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问题。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5000元以上资金使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设备采购及房屋修建等项目资金使用。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党组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工作方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的贯彻落实,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应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局长作为单位的非法人代表,全面主持行政工作,按照局长负责制的有关要求,负责日常的行政事务和业务管理,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和要求,具体执行党组会关于重大问题所确定的方针和工作部署,保证行政指挥系统高效、正常运转,对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局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未经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私下决定涉及“三重一大”重要内容的有关事项。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组会的正式成员为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组成员的有关行政领导和职能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根据需要确定。出席局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正、副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业务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可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决策前,要经过充分的酝酿、沟通以及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替代。 (三)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时,方可举行。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决策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 党组会做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必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组会出席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议,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议。局长办公会应就会议内容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主持会议的局长有权做最后决定,其决定应符合上级要求和本级党组会决议的精神。 (六)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有关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科室和负责人。有时限要求的也应一并明确。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组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局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局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科室,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反馈阶段性报告 组织实施科室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科室负责人向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进行详细汇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研究。单位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耗材、设备采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党组和局长办公会。 (三)加强监督检查 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五、严格责任追究 对于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规避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意见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制度 实施 意见
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北分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