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训制: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坚持党支部通过召开党员会议,征集党员意见的形式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要通过党员大会讨论,并报总支及党组备案;培训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要通过党员大会讨论,并报总支及党组备案;培训入党的积极分子由党组党总支组织安排。
2、发展党员公示制:在接收新党员时,把经支部会讨论通过,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在机关公开栏内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没有问题的,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公示对象入党的,应及时进入下一程序,公示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公示对象的个人档案。
3、发展党员票决制:在接收新党员时,采取无记名投标的方式进行表决。对象包括: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通过政审、公示后,拟提交支部大会表决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预备期满,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提交支部大会表决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支委会将票决结果,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党总支部审批,由党总支部讨论同意后报建设工委审批,审批后的相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4、发展党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党支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责任;不认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考察和培训工作,出现明显失误的;在审批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时,对公示、票决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在发展党员公示、票决过程中,不派人监督指导,出现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申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草率予以审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