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区《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北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开工委[2010]13号)精神,组建区商务局,挂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再保留区外事办公室牌子。
现决定自2010年4月15日起正式启用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常州市新北区商务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印章。原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常州市新北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常州市新北区外事办公室印章停止使用,特此告知。
附: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常州市新北区商务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