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容貌,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电、路灯、电信、广电、联通、移动、交通管理等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
第三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的单位,应当经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道路两侧铺设管线和架设杆线。
第四条 为确保新北区中心城区和主干道整洁优美,在以下区域道路两侧10KV以下强弱电杆线不得架设:
1、S122省道以南、龙江路(含龙江路)以东、高速公路以北、通江路(含通江路)以西,以及龙虎塘集镇居住区;
2、高速公路以南、新藻江河以东至天宁界,以及薛家集镇居住区;
3、太湖路以南、龙江路以东、新藻江河以西、沪宁城际铁路以北。
以上区域10KV以下强弱电杆线要逐步进行入地,已批临时线路的建设单位也须逐步办理拆除和入地手续,否则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
因特殊原因临时入地困难或时间来不及,确需架设临时杆线的,实行押金管理,线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入地费用(供电100万/公里,通信20万/公里)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后,方可架设,保证金在到期拆除,经规划、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
另外,对我区主要景观大道,如黄河路、龙江路、长江路、通江路等主干道的两侧10KV以下供电和弱电线路也要进行审批,控制新建架空线路数量。
第五条 各类管线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规划和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凡没有同步实施的,在道路竣工五年之内不准开挖。
第六条 凡在上述三个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各类10KV以下架空线需同步入地埋设或迁移,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列入景观大道建设的道路两侧杆线按常政发〔2007〕15号文件《关于开展“优化城市道路环境、提升常州对外形象”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进行入地改造。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上的现有各类架空线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逐步转入地下埋设。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架空线入地埋设给予支持。暂无条件入地埋设的,应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八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窨井(箱)盖板等设施应当美观、坚固、耐用,并与路面保持水平状态,满足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要求和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因井盖缺损造成的事故由各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杆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区城建局档案室和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十条 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的,一律属违章建设,必须依法拆除。
第十一条 未办理手续实施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的,由区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