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城管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常州市新北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新北区范围内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是指住宅小区(含公共建筑)范围内的道路、桥梁、涵洞、驳岸、室外停车场、广场、小品、水环境、环卫设施、雨水、污水、给水、燃气、电力、通讯、路灯等工程。
第三条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城建局)是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雨水、污水、给水、燃气、电力、通讯、路灯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在小区内管线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施,确保与住宅小区同步实施、同步交付。
第五条 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业务。
第六条 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实行施工招投标、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第七条 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先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住宅小区规划总平面设计和管线综合平衡设计,设计成果须报区规划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 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新北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技术指南进行设计。
第九条 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方案实行会审制度。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窗口申办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会审手续,填报《新北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会审报审表》,并提供下列资料2套: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3、经规划部门审定的管线综合设计平衡图;
4、道路、桥梁、涵洞、驳岸、室外停车场、广场、小品、水环境、环卫设施、雨水、污水、给水、燃气、电力、通讯、路灯等工程专项施工图。
(二)区城建局根据区城市规划、各专业规划和规范,对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技术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研究论证,审查工程的方案和管线综合设计平衡图、专业施工图。
(三)经会审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区城建局核发《新北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会审意见书》,并加盖《新北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会审专用章》。
(四)建设单位凭会审合格的《新北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会审意见书》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未经会审合格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会审合格的建设方案进行实施,不能擅自降低技术标准,凡工程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对涉及工程规模、技术标准等重要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实行质量竣工验收制度。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申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质量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后,应首先对住宅小区雨水、污水、给水、燃气、电力、通讯、路灯等公用管线和绿化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对符合质量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单位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方可组织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区城建局建管处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市政公用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
4、对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
5、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未办理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的,不得办理整个住宅小区或拟交付住宅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建设方案会审意见书,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住宅小区雨水、污水、给水、燃气、电力、通讯、路灯等公用管线和绿化工程专项验收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区城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新北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会审报审表》
附件2:《新北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目录》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新北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
建设方案会审报审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制
项目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报审单位联系人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设计项目负责人
传真
会审单位经办人
0519-85127192
0519-85127635
报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会审单位意见:
序
新北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会审送审资料
份数
1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盖单位公章)
2
勘察、设计合同书(原件)
3
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须提供《外市勘察设计单位进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复印件)
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
5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6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原件)
7
经规划部门审定的管线综合设计平衡图(原件)
8
道路、桥梁、涵洞、驳岸、室外停车场、广场、小品、水环境、环卫设施、雨水、污水、给水、燃气、电力、通讯、路灯等工程专项施工图(原件)
9
结构计算书(市政工程应包括:桥梁结构计算、道路路面结构计算、挡墙结构计算)(原件)
其它
注:本报审表一式二份,会审部门一份,建设单位一份;内容清晰工整,资料齐全。
附件2:
新北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目录
编 号
名 称
页 码
备 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原件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
新北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会审意见书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意见:
①竣工报告 (施工单位)
②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③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④勘察质量检查报告(道路、管线可不要)
⑤竣工验收证书 (验收组)
⑥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及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分表 (验收组)
⑦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市政工程实测检查评分表) (验收组)
⑧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外观质量检查评分表) (验收组)
⑨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
规划部门的认可文件
环保部门的认可文件
文档中心的验收意见书
城市绿化验收单
10
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
11
工程合同付款不拖欠证明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署的原件
12
雨污水接管证明材料,给水、燃气、电力、通讯、路灯、电视等专业验收证明材料
13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