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常州市新北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北区范围内市政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9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常州市新北区范围内从事各类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污水处理等)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城建局)申请领取施工单位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个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工程标段填写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立项批文(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明或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项目平面规划图(原件);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会审表(复印件);
7、项目发包方案(复印件);
8、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招标投标备案表(原件)或直接发包批准书(复印件);
9、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备案合同(原件);
1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原件);
11、资金证明(原件);
1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1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4、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
15、其它。
第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际情况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区城建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七条 在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区城建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区城建局报告:中止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建局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城建局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根据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