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新城建规〔2011〕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加强小区汽车库(位)出售的管理,现将《常州市新北区汽车库(位)销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常州市新北区汽车库(位)销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加强小区汽车库(位)出售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常房发[2004]116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位)建设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常房发[2006]75号),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汽车库(位)预销售的申领,除应满足一般商品房申领条件外,还应为营业性公建配套,有明确的车位界线,安排合理,进出畅通。
第二条 汽车库(位)在办理分割测绘及申领预销售前,均应先由区城建局进行现场查勘。
第三条 本小区业主可购买本小区汽车库(位),非本小区业主无权购买本小区汽车库(位);转让住宅小区汽车库(位)时,受让人必须是本小区的业主。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量少于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用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时,所拥有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承租的需要。
第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汽车库(位),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第六条 汽车库(位)为下列情况的,可以出租,但不得出售。
1、汽车库(位)下有集水井或其他公用设施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
第七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通道或其他场地的汽车库(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出售或出租。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为小区居民停车服务。
第九条 住宅小区汽车库(位)用于停放小型车,并且能够满足中级车的停车需要,根据国家相应汽车库(位)设计规范(JGJ100-98),车位具体尺寸规定如下:
1、选取小型车外廓尺寸长×宽×高为5.0×1.9×2米;
2、汽车串联式停车时,汽车库(位)净尺寸不得小于7×2.5×2米;
3、汽车并列式停车时,汽车库(位)净尺寸不得小于5.5×2.5×2米;当一侧或两侧有柱、墙或其他突出物时,汽车库(位)最小净尺寸不得小于5.5×2.5×2米。
如汽车库(位)净尺寸不能满足规定要求,则只可以出租,不得出售,但应满足停车最低要求。
第十条 购买人购买汽车库(位)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明确告知购买人汽车库(位)的有关情况,并一并至现场察看。如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尽告知义务,而引起矛盾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汽车库(位) 销售 办法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2011年9月1日印发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