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近年来,国内多地发生了多起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恶性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区虽然在精神病防治康复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较弱、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且大多精神病人家庭比较困难,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切实加强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全面发展,使精神病人得到及时的救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建设 进一步加大对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网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1.成立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分管区长为组长,残联、卫生、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财政、劳动、民政、各镇(街道)分管领导和区精神病防治康复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精防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搭建精神病人防治康复业务平台。一是区卫生局负责抽调三名专业医生,区残联、公安分局各明确一名兼职人员,依托三井医院成立区精防办,承担全区精神病防治日常工作,负责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计划制定、业务指导、医生培训、药品采购、康复服务、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二是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精神卫生科,明确一名分管院长负责本辖区精神病防治康复管理工作;并根据辖区内精神病人的数量,配备一名以上专(兼)职精防医生,负责精神病人的健康档案建立、治疗、药物领发、心理咨询、随访服务和康复指导等工作。 3.建立精神病人服务防控体系。一是区卫生局负责建立由区精防办、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三级医务人员组成的精神病人防治康复业务指导网络体系;二是区公安分局负责建立由分局、基层派出所和片区民警三级警务人员组成的精神病人肇事防控网络体系;三是区残联负责建立由区、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者和家庭监护人组成的精神病人保障服务网络体系。 二、救助政策 凡新北区常住户口的精神病人,持有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残疾人证,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区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精神疾病的(不含并发症),均可申请享受以下救助政策。 1.药物救助。凡区内的精神病人,均可持残疾人证与医疗诊断证明,到本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领取相应的精神病药物,长年免费服药。 2.住院救助。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市德安医院;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武进区第三人民医院。短期住院的(以三个月为一个疗程),最高救助额限定为6000元;长期住院的,年最高救助额限定为2万元。具体救助分三类: 一类是低保家庭中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中符合医保用药、诊疗规定发生的费用,医保补偿后自付部分由区、镇(街道)按5:5比例承担。 二类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中符合医保用药、诊疗规定发生的费用,医保补偿后自付部分由区、镇(街道)、家庭按4:4:2比例承担。 三类是一般家庭中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中符合医保用药、诊疗规定发生的费用,医保补偿后自付部分由区、镇(街道)、家庭按3:3:4比例承担。 上述区、镇(街道)所需经费,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中药物救助的药品由区精防办负责采购、发放、管理,所需经费由区级承担。区卫生局负责与武进区第三人民医院协调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的对接。 三、住院救助申请程序 1.凡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在市德安医院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出院办理医保补偿及市级救助后,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出院医保结算清单及救助单、低保证或边缘困难家庭有效证明,再到户口所在镇(街道)残联按类别及标准申请办理相应的救助。 2.凡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武进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出院时持低保证或边缘困难家庭等有效证明,在办理医保补偿结算的同时,可直接向医院按类别及标准申请办理相应的救助,垫付资金由镇(街道)残联与其结算。 3.一般家庭的精神病人出院时不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参照上述救助途径,按类别及标准申请办理相应的救助。 4.以上政策所需资金均先由各镇(街道)先行实时支出,区级应承担经费,由区残联每年五月底前集中与各镇(街道)结算一次。 四、工作要求 精神病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全区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关心精神病人的疾苦,帮助他们积极康复,增强其融入社会信心。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政策,加强服务,做好对精神病人的救助管控工作。 一是要摸清基本情况。各镇(街道)要组织由残联部门牵头,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村(社区)相关人员,开展对本辖区的精神病人排查工作,为每位精神病人制定治疗方案,并开展定期随访、记录病情、康复服务和指导、心理疏导等工作。同时,按病情轻重、家庭情况和有肇事倾向等实施分类管理。 二是要加强监护管理。精神病人家庭成员在精神病人防治康复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精神病人的第一监护人;对于家庭成员无能力监护的,精神病人所在社区、单位应积极承担监护人责任。监护人要时刻掌握精神病人的病情变化,加强与医生的联系,督促病人按时服药。一旦发现精神病人有发病倾向,应及时送医疗机构看护治疗。因监护不力致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三是要加强联动机制。区卫生、公安和残联部门要协调一致,工作中坚持有分有合,信息共享。要建立各自的考核体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凡因工作不力在本管控范围内出现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要强化精防办工作。区精防办对全区精防工作负主要责任,机构组建后要搞好人员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召开例会,经常性研究分析全区精防工作情况,确保精神病人在得到及时救助的前提下,可防可控可管,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通知由区精神病防治康复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内容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凡享受本救助政策的精神病人,不再享受《常州市新北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常新政办[2009]16号)中的救助政策。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