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关于开展新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常新政办[2006]26号)精神,经专家评审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现将我区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共计14项。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保护机制,全面落实保护措施,逐步加大保护力度,确保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新北区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