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精神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第一次水利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普查工作目的和意义 开展水利普查是为了查清我区江河及水利设施的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状况,为确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搞好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我区水利长远发展思路,整合水利投资,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水利普查工作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取用水户等。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及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七是灌区专项普查,包括灌溉面积、规模灌区情况等;八是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包括机电井、人力井、地下水水源地等。 三、水利普查工作时间和安排 我区第一次水利普查进度总体计划如下: 1.2011年1月,宣传发动,做好动员大会和区级培训的各项准备工作,编制全区水利普查工作方案、经费预算报告和预算表。 2.2011年2月,成立普查机构,召开全区第一次水利普查动员大会,开展第一阶段区级培训。 3.2011年3月,各镇进行宣传发动,确定村级普查员,由区统一下发普查证,各专业实施进度计划编制上报,选定台账建立企事业单位。 4.2011年4~8月,清查普查对象,其中4~6月,区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对象清查登记,完成区级清查名录审核、录入、抽查、汇总与上报,7~8月,逐级审核、汇总及抽查验收。 5.2011年9~12月,完成普查表的填写、各级审核及抽查验收。 6.2012年1~3月,区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表填报、录入、审核等工作。 7.2012年3~4月,区级普查成果汇总、抽查、协调、上报。 8.2012年5~12月,配合上级做好抽查验收工作,完成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汇编,进一步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四、水利普查工作组织和实施 各镇(街道)、各专题园区、区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对照成员单位责任制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各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建水利普查指导员队伍。为确保普查质量,各镇(街道)普查指导员队伍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春江镇4名(含水政1人);孟河镇4名(含水政1人);新桥镇2名(含水政1人);薛家镇2名(含水政1人);罗溪镇3名(含水政1人);西夏墅镇3名(含水政1人);河海街道1名;三井街道1名;龙虎塘街道1名。各专题园区也要配备专人负责普查工作。各镇(街道)、各专题园区可以采取抽调、外聘等方式组建普查指导员队伍,具体名单于2月16日前上报区普查办公室(联系人:刘霖,联系方式:13776888749)。 各行政村(社区)要配备1~2名普查员,普查员具体名单于3月1日前通过镇(街道)水利站,上报区水利普查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1.此次水利普查所需经费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专项列支,各镇(街道)须配备相应的经费。 2.凡在我区境内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3.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