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北区商品房销售场所和
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相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新北区商品房销售场所的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商品房销售场所作以下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在销售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规划审批后的建设工程总平图
4、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计划表及公示图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建筑节能信息(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11、商品房预售方案
12、物价部门规定的相关公示内容
13、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14、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15、业主临时公约
16、存量房销售情况
17、代理销售委托书(如有)
18、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及经纪企业备案证书(如有)
二、公示展板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商品房销售现场应设置公示展板不少于三块,琴架不少于一个。其中一号展板公示内容为公示项目中的1-4项;二号展板公示内容为5-9项;三号展板公示内容为第10项;琴架公示内容为11-18项。
2、展板应能满足公示内容布置要求,尺寸不能小于1.2米×0.9米。各商品房销售现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展板材质、印刷形式,公示内容应清晰易读;琴架展示可使用A4纸翻页形式,纸张需用塑封;项目模型及实景样板房不得误导消费者。
三、继续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凡在2008年9月5日前已取得土地,但未按有关约定时限进行开发的项目,要求多层封顶,小高层、高层形象进度到1/3才准予预销售;在2008年9月5日前已取得土地,且按有关约定时限进行开发的项目及在2008年9月5日后取得土地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区城建局将不定期对商品房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对开发企业未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销售公示的情况,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