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新城建〔2011〕133号
关于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道)建设管理服务站(所),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行政区划调整前部分乡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问题,规范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新北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
(一)2002年行政区划调整前建设的房屋
1、村民住房应提交以下手续:
(1)土地使用权证明。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
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规划许可证明。以下均可作为符合规划许可的证明材
料:武进市(县)、乡镇政府及村镇建设部门核发的武进县民房许可证、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同时提供武进县(市)民房建设用地审批表、村镇建设工程准建证、乡镇建房申请表等。
(3)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2、单位或建房提交以下手续:
(1)土地使用权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规划许可证明:原武进批准建设的,须提供武进县(市)审批发放的建筑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明: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可提供所在镇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应提供武进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明。
(4)竣工证明: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二)2002年行政区划调整后建设的房屋
(1)土地使用权证明:新北区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2)规划许可证明:新北区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
明。
2、单位建房应提交以下手续:
(2)规划许可证明:提交新北区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明:提交新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竣工证明:提交新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在转租集体土地上建成房屋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集体土地房屋办理房产初始登记时,应先进行档案查询,核对是否在武进办理过房产登记。
二、集体土地房屋转移登记
集体土地房屋转移,包括集体土地房屋权利人通过继承、
买卖、交换、赠与或其它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他人的行为。宅基地继承以及宅基地在本集体(成员)范围内买卖、交换和赠与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人民法院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裁定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上房屋的,区房管部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区房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人民法院裁定和处置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
原武进房屋总登记在前,土地登记发证在后,导致房产证记载权利人与土地证记载使用权人不一致的情况,遵循房地一致的原则,如无法办理更正登记的,可通过转让方式使房屋权利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一致。
三、集体土地房屋抵押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集体土地使用权可随地上建(构)筑物抵押而抵押。集体土地房地产抵押,由申请人凭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房地产抵押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凭《房屋他项权利证》向国土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得抵押。
四、关于房产档案缺失问题的处理
集体土地上房屋办理转移登记及其他登记时,对提交的房产证经查档后,确认原武进移交档案中未有接收档案的,结合原武进登记时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按两类情况处理:
(1)提交的房产证由武进县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填发的,
可以确认房产证的真实有效性,由权利人提供房屋来源证明补档后,办理转移及其他登记手续。
(2)提交的房产证由原武进各镇政府发证办公室填发的,如档案接收一览表中有记录,无实物档案的,由权利人提供房屋来源证明材料,可进行补档确认;如档案接收一览表中无记录,也无实物档案的,原则上不予确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集体土地 房屋登记 通知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2011年10月25日印发
共印25份